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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病种增加1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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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3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病种增加16个

 

□记者 杨岸萌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市医保中心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待遇,根据省有关规定,4月1日起,增加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病种16个。

据介绍,在目前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内第一批10个门诊病种基础上,此次将乳腺癌门诊靶向药物治疗等16个门诊病种纳入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第二批门诊病种范围。新增病种限额标准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城镇在职、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5%、90%。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的,参保人员须按规定的首自付比例负担一定费用后,再由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标准内应由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可按规定通过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解决。已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员,在住院治疗时,不能重复享受相关待遇。

在2018年至2020年脱贫攻坚期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发生的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到85%。市民可登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查看新增的16个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病种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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