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广州2月12日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2日对广东揭阳籍女学生蔡某某遭电信诈骗案做出二审判决,驳回陈明慧、范治杰、高学忠、叶奇锋、熊运江等5名诈骗主犯的上诉,维持原审对陈明慧等5名诈骗主犯的量刑。
2016年8月19日,刚考上大学的广东揭阳惠来县学生蔡某某,在收到自称某电视节目发来的中奖信息后,以“保证金”的名义,分三次给对方转账9800元。8月28日,发现被骗的蔡某某留下遗书后,带着一把雨伞离家出走。次日,当地警方在61公里外的海边发现其尸体。
因作案手法类似,受害者身份均为准大学生,该案被称为广东版“徐玉玉案”。徐玉玉为山东临沂人,考上大学后因遭遇电信诈骗伤心致死,引起舆论关注。
2016年9月3日至14日,公安机关先后将“蔡某某案”的犯罪嫌疑人陈明慧、熊运江等7人抓获归案。
2017年12月28日,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明慧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范治杰、高学忠、叶奇峰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到60万元不等;被告人熊运江犯诈骗罪、危险驾驶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被告人林诗雅、陈林亿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宣判后,陈明慧等人提出上诉。广东省高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广东省高院认为,上诉人陈明慧、范治杰、高学忠、叶奇锋、熊运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成电信诈骗犯罪团伙,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通过利用“钓鱼网站”链接、发送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等手段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骗取包括多名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在内的众多被害人的财物,并造成一人自杀,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原审判决对其量刑适当。上诉人林诗雅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多次提供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协助转移赃款,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审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认定其非法出售的POS机为诈骗犯罪转移资金的数额为420万元,对其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