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两年多之后,最高法于昨日对外发布了相关司法解释,解释共163条,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职业打假人”告官受限
记者注意到,按照新司法解释,一些与自身合法利益或与被投诉事项没有关联的“职业打假人”、“投诉专业户”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将受到限制。
此次出台的“行诉法”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作出了明确,强调原告资格的标准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其中包括“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解读称,在司法实践中,投诉类行政案件等滋扰性案件数量激增,一些与自身合法权益没有关系或者与被投诉事项没有关联的“职业打假人”“投诉专业户”,利用立案登记制度降低门槛之机,反复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而被投诉机关无论作出还是不作出处理决定,“职业打假人”等都会基于施加压力等目的而提起行政诉讼。
确保行政诉讼“告官见官”
司法解释适度扩大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同时,根据司法解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行政机关拒绝说明理由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