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牵涉到11人获刑,甚至汤兰兰爷爷背着强奸孙女的恶名死在牢狱中的案件,不应该在一片证据模糊中走完司法程序。
□沈彬
这两天,“汤兰兰被性侵”案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2008年10月,当时年仅14岁的汤兰兰向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警方写了一封举报信,称其从7岁开始被父亲、爷爷、叔叔、姑父、老师、村主任、乡邻等十余人强奸、轮奸。最终11人获刑,罪涉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其父母还被判强迫卖淫罪。
这起骇人听闻的案件,因为主要证据的缺乏,使案件显得如此模糊、暧昧和诡异,特别是此案严重缺乏足以认证犯罪事实的物证,主要是依赖于受害人指控。
目前,众多被告人都在申诉喊冤。1月30日,最高检两位工作人员约见了该案律师及两位当事人。
对于未成年人的性侵,特别是对幼女的性侵,很多是熟人作案,犯罪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等特征,取证、调查工作的难度很大。但是,“无罪推定”是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为保护未成年人也不能在证据标准上打折扣。
一般来说,对于幼女强奸案件客观证据主要有:法医鉴定(有处女膜是否破裂的检查和精液鉴定证据),还有撕扯过的衣服、身体抓痕等;如果是熟人作案,时间较久的话,也可能拿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隐私部位及特别特征的描述,作为客观证据,以形成完整证据链。
遗憾的是,报道显示,本案中很多对案件的指控都非常模糊、笼统。比如只能说是发案时间确定为“二零零几年春(夏、秋、冬)的一天”,两名被告甚至是“零口供”,但法院仍以“被害人指控、同案人供述相互印证”定罪。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特别是作为本案定罪客观证据的汤兰兰“怀孕”B超单,也出现阴阳两份——标明“王兰兰”、年龄“17岁”的两份B超单,为同一天做出,检查医师是同一人。而结果却截然相反:一个显示怀孕,一个显示没怀孕。这是怎么回事?
还需追问的是,在这起离奇的未成年少女举报父亲、爷爷等强奸自己的案件中,汤兰兰的所谓“干爸”“干妈”到底起的什么作用?
从一开始,汤兰兰写举报信就明说“为了能让我干妈、干爸为我申冤”,当地警方的询问笔录作为“监护人”签名的也是干妈李忠云;带其做流产手术,留下阴阳两份B超单的还是“干妈”。
“干妈”在这起案件中起的作用,如此之大?当地警方有没有认真详细询问过“干妈”,并固定为客观证据?
值得关注的是,被判决载入的法医鉴定意见为汤兰兰“有过多次性行为”,“不能排除有妊娠后流产、引产史”。
如果这份鉴定意见是没有问题的,对于当时只有14岁的汤兰兰来说,她肯定是有被性侵的(而且很可能是在她不满14周岁),但性侵者是谁?有没有后来指控的那么多?或者说,有没有谁在利用她的受害者身份搞敲诈、诬陷?
这起牵涉到11人获刑,甚至汤兰兰爷爷背着强奸孙女的恶名死在牢狱中的案件,不应该在一片证据模糊中走完司法程序。
韩国电影《素媛》让我们认识性侵幼女的危害之大,另一部丹麦电影《狩猎》则让我们认识到了办理涉及性侵幼女的案件必须坐实证据,否则的话也会酿成人间悲剧。
▶网评
@五岳散人:有网友让我评论一下汤兰兰案件。没法评论,因为拿不准。我就知道一件事儿:媒体吆喝让法律认定的、当年为了保护其后续成长而变换身份的受害者出来对质……这干的是人事儿吗?这案子要翻,也是对当时办案机构说话,证据、卷宗都在那里,让她出来有什么用?即使她出来有用,那也是有关部门的私下讯问,您啥意思?接受你们采访?我们要明白一个道理,哪怕这事儿有一分可能是真的,这种所谓对质也会对其造成再次的、巨大的伤害。这个道理不难懂吧?如果这是冤案,自然有国家赔偿机制启动,也不能追究到当时未成年的孩子头上。这个道理也很简单,孩子可能由于种种原因编故事,但最终还是办案机构把事儿坐实了。
@就叫熊太行也行:你要是汤兰兰干爸干妈,把这么多人送进监狱后,你愿意出现在他们身边吗?觉得是冤案,走申诉,但在裁定下来之前,这些人就是犯罪分子,受害者和证人当然有权躲开这些人。“为什么不能面对媒体和公众。”你们新闻伦理谁教的?没人告诉你老百姓没义务配合你采访?
@黄章晋ster:报道在技术上可指摘之处不少,今天调查记者队伍凋零瓦解,这实在不算意外。但由此怒称记者为妓者,语气恨不能食肉寝皮,多少还是让人不安。我不认为公安比爹妈亲,外人比父母更疼孩子。尽管报道的问题很多,但案子的问题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