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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决拆迁案:不让强拆找“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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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2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最高法判决拆迁案:不让强拆找“借口”

 

□欧阳晨雨

还没谈妥就将居民房屋推倒,地方政府发文称系施工队“误拆”;有租赁合同的厂房被连夜拆除用作停车场,官员称“不知这块地还有主”;居民遭遇夜半强拆之后,事发地政府回应说,是临时工干的……这类新闻已是屡遭曝光。

据报道,2014年10月26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居民许水云的房屋被纳入征收决定范围,但在征收决定前一个月,这座房屋已被拆除。征收决定在后,拆除在前,构成行政违法。有意思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婺城区政府在庭上辩称,“区政府从未组织过强拆行为,涉案房屋系婺城建筑公司因误拆所致。”

因对一、二审判决不服,许水云将官司打到了最高法。1月25日,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宣判:确认行政机关强拆行为违法,同时撤销原审部分不当的判决,并责令行政赔偿。

明明是违法强拆,涉事政府为什么动那么多的“心思”,找这样那样的“借口”?归结到一点,是某些人想要模糊违法主体、不承认违法“强拆”行为。

令人不安的是,面对少数地方政府的“小动作”,很多产权受到侵害的普通公民很难通过司法途径,有效维护合法权益。有统计表明,强拆案行政机关败诉超一半,且名“胜”实“败”的案例也不少。

更何况,即使在法院判定了一些地方政府存在“强拆”或“行政违法”的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也依然会在模糊“补偿”和“赔偿”边界的过程中继续无视“强拆”事实。

比如婺城区这个案例中,当地法院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其实已经认定婺城区政府存在行政违法的事实,却都没有支持原告获得“赔偿”的要求,而仅仅是依照当地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代替“赔偿”。

“补偿”与“赔偿”,尽管一字之别,法律意义却相距甚远。若是前者,就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获得补偿;若是后者,则应根据《国家赔偿法》,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解决涉案房屋被违法拆除的损失。

回看此案,房屋都先行强拆了,补偿决定还没有作出,已经违背法律程序,怎么还能列入“补偿”呢?如果照此处理,但凡政府违法强拆公民房屋,岂不都能“洗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民物权,又如何得到维护?

值得欣慰的是,这次最高法判定婺城区政府行政违法,最终理清了“补偿”和“赔偿”的边界。这也是在杜绝地方政府以法律的外衣掩盖违法“强拆”的事实。

这些年,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到《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出台,从国务院裁决确认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违法,再到最高法提审判决区政府强拆违法并“赔偿”,都释放出依法保护公民产权的强烈信号,也警示着一些地方政府依法用权。

公民物权神圣不可侵犯,违法强拆的任何“借口”,都不应阻挡公正司法的脚步。也唯有用法律对任何形式的强拆——哪怕是以法律外衣掩盖违法本质,都及时说不,该赔则赔,才会产有恒法,才能民有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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