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下午,新疆高院官网公布了周远案国家赔偿结果,新疆高院决定向赔偿申请人赔偿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41.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9.6万余元,合计191万余元。
南都记者从新疆高院了解到,赔偿请求人周远再审改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案已办理完毕,新疆高院向赔偿申请人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新疆高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决定向赔偿申请人赔偿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418458.31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96460.41元,合计1914918.72元。
决定书称,人身自由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依据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事实,请求人于1997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其实际被羁押共计5479天,2016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为258.89元,合计1418458.31元。
此外,请求人提出应予赔付精神抚慰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赔偿数额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的规定,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综合考虑本案中赔偿请求人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给其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决定按照赔偿总额的35%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496460.41元。
值得关注的是,赔偿决定书还指出,要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周远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案件回顾:
最高法指定两次再审,历经六审终无罪
上世纪90年代,新疆伊宁发生多起年轻女性被潜入住处的歹徒伤害的案件。 1997年5月17日,在新疆伊宁三中的宿舍内,歹徒用同样的手段对一名17岁的女性实施了伤害。警察进行排查之后,认为27岁的新疆伊宁青年周远有作案嫌疑,在案发当晚将其抓捕。
周远于1998年8月被一审判处死缓,之后该案件经历两次重审、一次再审,周远的刑罚也从死缓改判无期,再改判有期徒刑15年。
2012年5月,周远刑满释放后,与母亲继续申诉,2013年最高法院指定新疆高院再审此案,3年后,新疆高院将审查情况报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新疆高院对周远的定罪量刑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新疆高院再审此案。
2017年8月25日,新疆高院对周远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11月30日在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公开宣判周远无罪。
2017年11月30日,蒙冤20年的周远被新疆高院再审改判无罪,再审判决书认为该案原审认定周远犯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决并改判周远无罪。
(南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