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诉你及平顶山市华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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