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耀华
本报讯 1月22日上午,家住鲁山县尧山镇的王先生向记者反映,3年前,他在一家汽车销售店购买汽车时,被要求交付2000元押金,以保证3年都在该汽车销售店购买保险,店方承诺3年后退还押金。然而3年期限已到,店方却拒绝退还。。
王先生说,2014年12月16日,他在位于鲁山县城五里堡转盘附近的鲁山明航店内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轿车。当时店方的规定是,除了按时向银行交钱外,3年内必须到该店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车辆保险,并因此让王先生交了2000元押金。然而王先生1月22日前往要求退还押金时,对方却以现在的负责人是接手别人的店、不知道此事为由拒绝退还。
记者在王先生出示的一张收据上看到,上面清楚地写有款项明细和收款单位“鲁山明航”字样,并盖有鲁山明航汽车直营店服务专用章。
1月23日上午,记者前往鲁山明航店进行采访。店里的一位于姓工作人员说,他不是店里负责人,不清楚此事,让记者与该店负责人刘某联系。
昨天上午,记者拨通了刘某的电话,对方先是说让记者到他店里说,接着又说自己没时间。
另据记者了解,1月23日上午,王先生到鲁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进行了反映。昨天下午3时许,王先生致电记者说,经工商局调解,他的2000元押金已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