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燕亚男
本报讯 昨天,家住市区稻香路北段盛世御源小区的多位业主向晚报热线反映,开发商给小区业主发放了一份交房须知,除了交纳正常的物业管理费、装修保证金、垃圾处理费等,还需交纳天然气施工费,每户3052元。
业主纷纷表示,这个费用不是取消了吗?开发商是否有权利向业主收取天然气施工费用?这一费用是否合理?
开发商:
按合同约定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平顶山市明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位杜姓负责人拿出来一份《关于盛世御源项目17#楼收取燃气施工费的情况说明》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者看到:“一、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约定,房屋交付使用时水电路通。未约定燃气通,燃气施工、设计费由燃气公司收取,我公司只是代收。二、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八:补充协议第一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商品房价款仅为房价款,其他政府及市政部门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按照其相关规定分别另行交纳。”
这位负责人表示:“我们已将此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备。购房合同中写得很明白,房价中不含燃气施工费,3052元是燃气公司对该楼燃气网管的设计费和施工费,再加上住户总数,均摊算出来的。这个费用是由住户自行交纳的,我们只是代收。”
燃气公司:
按国家工程预算定额收取
记者拨通平顶山燃气有限公司办公室的电话,一工作人员表示,关于燃气安装费该公司执行的是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2009〕69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平政〔2010〕61号)。
即2009年7月20日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商品房购销协议中明确约定房价内不含小区规划红线以内燃气管网建设费用的,按双方协议约定收费,开发企业与燃气企业已签订协议或已结算的,按协议或结算价执行。开发企业与燃气企业未签订协议的,燃气入网时按1400元/户缴纳燃气输配管网初装费,小区规划红线内的管网工程建设费用按工程预算定额执行。
“而对于2009年之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我们收取的只有庭院管网设施建设的安装部分,这个是由施工企业按照国家工程预算定额收取。该公司与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中不含燃气收费的条款,由购房者另行支付。按收费政策,开发企业可向购房者按照燃气小区规划红线内燃气管网建设定额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