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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李强死刑改死缓下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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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1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聂李强死刑改死缓下的法律困境

 

【新闻】

2016年1月15日,陕西应急救援总队特勤支队支队长聂李强对两女孩起性侵之念。他持榔头连续猛击俩人头部,其中一女子倒地挣扎,聂李强拽掉其裤子进行猥亵。两女孩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姐姐抢救无效死亡,妹妹一度昏迷不醒,属重伤二级,伤残程度八级。

2018年1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聂李强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此前,聂李强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据媒体报道,二审时,聂李强家属答应赔偿受害者家属90万元,且赔偿款已交到法院。而在一审中,聂李强家属只答应赔偿四五十万元,受害人家属难以接受。

□法山

终审一出,舆论反应非常激烈。被告人在致两名未成年少女一死一伤的情况下,由于其在二审阶段支付了被害人及家属90万元赔偿款,终审判决就从死刑改成了死缓。大家很困惑:是不是只要一个人有钱,他就可以逃脱法律对他应有的惩罚?

换句话说,钱能不能买命?

其实,法院这么判,并非完全没有问题,但仍然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这则意见反馈出哪些重要信息呢?

第一,对被害人事后的经济补偿,是审判庭对被告人量刑轻重的重要依据,在你积极赔偿的情况下,对你的刑罚,可以进行减少。

因此,由于你从一审的四五十万元加码到了二审的90万元,我给你减刑,放你一条生路,在法律上,是有理由的。

第二,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在减轻量刑方面一定要从严把握。

这条信息,其实就是对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在法律上的一种平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现在已经不是有钱就可以为所欲为的时代了,钱并不能摆平一切,如果你真是把事情搞得天怒人怨,那抱歉,天王老子也罩不了你。

具体到这个案子,我们该如何适用这个意见呢?

聂李强,犯的是故意杀人罪,并且他杀的是未成年的花季少女,甚至两个姑娘中,活着的那个正身受重伤躺在医院里。所以在此情形下,改判聂李强死缓,我认为法律适用上有一定问题的。

然而,对这个判决,我却没有产生太多谴责的情绪。抛开感性、激愤的角度,这个案子的核心,其实不在于是不是钱可以买命,而在于面临一个两难的刑事案件时,法官的最优解到底是什么。

我们可以设想这样一种情况:此时,你作为被害人正绝望无助地躺在病床中,床头柜上摆着的是高达五十万元的医疗费账单,如果拿不出这笔钱,你就会死。与此同时,经司法机关调查,被告人倾家荡产也就只能掏出20万元,但与本案不相关的被告人家属表示,他们手里还有60万元。依照法律规定,法院执行不了这笔款,但只要你谅解被告人,他们就可以把这笔钱拿出来解你燃眉之急,让你活命。

这时,你面临两个选择。

一、选择不谅解。在这种情况下,你心里可能会比较爽,但你更可能会死,就算不死,也是一个更痛苦的结果。

二、你选择谅解,拿到这笔钱让自己活,同时也让对方活。

你选择哪一个?

如果你是法官,你会选择怎么做?选择先把这60万元哄到手,然后判处被告人死刑?那对不起,以后就没人会把多的钱拿出来赔偿被害人了。横竖都是一死,我为什么还要想方设法借钱给你解决问题?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

这对解决问题有帮助吗?没有帮助。无数被害人还是会躺在床上气息奄奄,你会发现被告人的死对活着的被害人来说并没有什么意义。

选择不停地抬高价格,说必须把钱码到100万元才行?对不起,家属心里也有杆秤,那就是我为了让你活命,背100万元的债到底值不值。

这很现实,但没办法。

所以,大家明白了吗,法官为什么会这么做?被告人及家属,你们能不能多拿些钱出来让被害人活,你能拿出来,我就让你也活。被害人同不同意?我非常不愿意接受,但我同意。被告人同不同意?我要多拿些钱,但我同意。法律同不同意?查查法律法规,似乎有点问题,但也还是说得过去。

好的,问题解决了。死刑改死缓,也是惩罚;拿到赔偿金,好歹对生者也有帮助。

看到这里,大家看懂这个案子了吗?

这个案子,反映出了一个无奈的现实:这个世界并不是横平竖直那么简单。为了生存,为了活着,我们每个人都会想方设法,我们每个人都会做出妥协。我们会怀着弥天大恨,咬着一辈子的牙对被告人说出我们最不愿意说的那句:算了。

聂李强死刑改死缓的这个案子,非常典型,但并不鲜见。这个案子折射出了人性的挣扎与无奈,但更多的,是折射出刑事案件下我国司法制度不得不面对的法律困境。

有钱能不能买命?这个问题,我们不能一刀切。

死很容易,但活着太难了。

(作者为专业律师,其观点不代表本报。小编选编此文,旨在传播更多观点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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