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媒体报道,“职业打假人”江小华(化名)带着公证员购买10箱茅台并封存,随即以假冒产品为由将销售者诉至法院,要求退赔购物款并10倍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购买者为“职业打假人”而非消费者,故驳回购买者10倍赔偿的诉求。购买者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职业打假人以法院为工具,浪费司法资源,驳回其上诉并维持原判。
此次法院作出此判决,并不让人意外。去年8月,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就提出“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从此次报道中的内容来看,无论这10箱茅台的质量和真假如何,“购买后封存”的情节,就足以证明购买者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消费者”。也有律师指出:“职业打假人的目的就是为了牟利,很多起诉着重于能打赢和成本小、风险小。大量案件着眼于商品标签问题、专利号问题之类的瑕疵,而非对老百姓意义更大的质量问题。”
事实上,“职业打假人”进入舆论场以来,一直伴随着这样的争议:一方面,因为其牟利动机的“非正义性”,他们的手段和行为总会引发质疑。另一方面,他们又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假货克星”的角色。虽然其真正的效果很难量化,但至少在不少人看来,他们的存在会让制假售假者有所收敛,契合了某种“替天行道”的朴素价值观。
以一个普通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如果“职业打假人”不被法律认可,那面对制假售假者,监管部门理应拿出更主动更积极的作为,为普通人提供更畅通更便捷的维权渠道。比如此报道中,制售假冒名酒的商家又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