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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播节目一律不得复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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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1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电总局发布通知:
停播节目一律不得复播

 

本报讯 据搜狐网消息,近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了《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备案管理和违规处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指出,广播电视开办国际新闻节目、军事节目须提前一个月备案; 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播出歌唱选拔、晚会、引进境外模式节目和在黄金时段播出综艺娱乐、真人秀访谈脱口秀、婚恋交友、才艺竞秀、情感故事、游戏竞技类节目均须提前两个月,向省级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在处罚方面,《通知》显示,凡被总局发现问题、受到总局《收听收看日报》点名批评或被总局以其他形式批评的节目,依据有关条款予以处理。受到总局整改、警告、停播处理的节目,一律不得复播、重播或变相播出。包括不得通过各种形式转移到互联网新媒体上播出,一律不得参评当年度总局创新创优季度推优、年度评优,也不得参评各类节目评优评奖。受到总局警告的节目须立即退出黄金时段。受到警告、停播处理的节目,相关播出机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追究责任。总局将对相关电台、电视台、频率频道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相关电台、电视台要对频率频道负责人、节目栏目制作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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