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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部门联合印发治理校园欺凌综合方案 明确欺凌界定
必要时欺凌者可转送工读学校

 

本报讯 据法制晚报报道,昨天,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有关情况。《治理方案》由11个部门联合印发,明确了学生欺凌的界定,提出了预防举措,规范了处置程序以及惩戒措施等。

明确学生欺凌的界定

要开展学生欺凌防治,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学生欺凌。《治理方案》明确指出“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提出了预防的具体举措

《治理方案》明确了积极有效预防学生欺凌的措施。一是要求学校切实加强教育,通过每学期开学时集中开展教育、在道德与法治等课程中专门设置教学模块等方式,定期对中小学生进行欺凌防治专题教育。二是组织开展家长培训,引导广大家长增强法治意识,落实监护责任,了解防治学生欺凌知识。三是严格学校日常管理,加快推进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建设,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四是定期开展排查,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

规范处置程序

《治理方案》明确,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在调查处理阶段,明确要严格规范调查处理。学校发现欺凌事件线索后,应当按照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处置。

若有申诉,明确要妥善处理申诉请求。由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负责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申诉请求。对确需复查的,由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复查工作应在15日内完成。

涉法涉诉案件等不宜由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受理的,应及时纳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

明确不同情形的惩戒措施

《治理方案》提出,针对不同情形的欺凌事件,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共同做好教育惩戒工作。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

建立长效机制

《治理方案》提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机制。一是完善培训机制,明确将防治学生欺凌专题培训纳入教育行政干部和校长、教师在职培训内容。二是建立考评机制,将本区域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作为考评内容,纳入文明校园创建标准,纳入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年度考评,纳入学校校长、行政管理人员、教师、班主任及相关岗位教职工学期和学年考评。三是建立问责处理机制,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要追究责任。四是健全依法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制度,推进学校完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预防和处置措施。同时明确了教育、综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共青团、妇联、残联11个部门和学校的职责。(蔡卫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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