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赵志国
本报讯 破坏生态环境,判你没商量。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三起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据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全市两级法院今年1-11月份共受理涉环境资源类案件211件,其中刑事案件51件,民事案件42件,行政案件10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08件。今年以来,我市两级法院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打击力度,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案件51件,判处被告人67人,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11人,共处罚金148.9万元。例如,对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三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8万元;对违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万元。
该负责人向社会通报了三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被告人刘某非法采矿案:
2006年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在宝丰县大营镇上李庄村、蛮子营村坡地上利用挖掘机等机械设备断断续续开采铝土资源,给当地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经河南省地质测绘总院鉴定,被告人刘某非法开采铝土过程中,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1043681元。鲁山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认真审理,认定刘某犯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杨某山、冯某川、杨某淼、晁某滥伐林木案:2015年12月份,冯某川联系杨某山商议购买舞钢市尚店镇杨庄村一处林坡,后杨某山安排杨某淼、晁某等人协助冯某川上山估价。冯某川在明知这一林坡属国家公益林,无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指使杨某山、杨某淼、晁某等人找伐木工人,并组织砍伐上述林坡,滥伐林木共计326.1293立方米。舞钢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杨某山、冯某川、杨某淼、晁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组织他人滥伐林木共计326.1293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舞钢市人民法院分别对杨某山等四人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等处罚。
被告人张某污染环境案:2015年6、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其租用的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生活服务部气割厂内建造一炼铅作坊,在该炼铅作坊使用废旧的铅酸蓄电池进行土法炼铅,共炼成30块铅锭,总计50余吨,在现场露天堆放约5立方米炼铅原材料(废旧铅酸电池板)和约5立方米碎铅屑及约10立方米炼铅废渣等危险污染物品。舞钢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犯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