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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12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死刑宣判“示众”剧,别再继续上演了
一些地方搞公判大会,或许是为了震慑当地的犯罪、提升社会安全感,但是不应突破法律应有的人道。
 

□沈彬

据报道,12月16日,广东汕尾、陆丰两级法院联合在陆丰东海镇体育广场召开“宣判大会”,对杀人、抢劫、涉毒的12名犯罪分子公开宣判,其中10人在宣判死刑后被押赴刑场,立即执行。在现场,待执行死刑者被警察押在警车、卡车上,在运动场里绕场示众。而“宣判大会”围观者众多,甚至疑似还有大量身穿白色校服的在校生。

这次事件和之前多次发生的“集中宣判”“集中押解”公捕公判大会一样,引发了舆论的热议。

这种明显有着“示众”目的的死刑宣判大会,是否合法合规呢?

死刑,意味着司法机关依法剥夺公民的生命权,是最严厉的刑罚。但是,即便作为最严厉的刑罚,死刑也应该有必要的人道底线,要防止人格侮辱等法外施刑,那只会让严肃的法治蒙羞。

早在1988年,两高和公安部就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明确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

1992年,两高和公安部又下发了《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再次强调,禁止搞任何变相的游街示众。2007年,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其中再次明确:“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显然,对包括死刑罪犯在内的一切已决犯、嫌疑人,都不应该搞示众,或者搞变相的示众。

汕尾和陆丰召开公审公判大会,或许是为了震慑当地的贩毒分子、提升社会安全感,但不应突破法律应有的人道底线。

从法律程序上说,死刑的终审判决之后并不能当即行刑,还需要由最高法做死刑复核,并签署死刑执行命令。所以,这次陆丰立即行刑的“宣判大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终审判决宣判,也不是在走一个必要的法律程序,而是当地司法机关特意搞了这么一场“戏剧性”的场景展示。

早在2003年最高法《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就明确“不得为了营造声势而延期宣判和执行”。那么,这次汕尾、陆丰两级法院“集中宣判”,一下子行刑了10个死刑犯,是不是存在“为了营造声势而延期宣判和执行”的可能?这也需要当地司法机关作出澄清。

“尊重和保障人权”已被写进了《刑事诉讼法》,它也应该贯穿于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的全部过程中。

然而,最近两三年来,不少地方有着明显“示众”目的的“公审公判”,却再三再四地发生,这必须引起重视。十九大报告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明了方向。对地方司法部门而言,首先要带头守法,无论是逮捕、审判还是宣判,必须纳入到法治轨道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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