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霞
本报讯 在市区一家超市打工数日,因故辞职后对方却没有发一分钱的工资。昨日,市民余先生致电本报,想讨回自己的“血汗钱”。
据余先生介绍,12月4日,他到市区建设路中段万达广场内的“永辉超市”应聘当超市配货员,每天下午1点半上班,晚上十点钟下班,每个月工资2000余元。当时应聘时,超市相关负责人称,新人的试用期为3天,如果试用期没有通过的话,那这试用期3天是没有工资的,如果新人通过了试用期,就可以与超市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内3天工资也会如期发放。他顺利地通过了3天的试用期,并于12月8日与超市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天,他因家中有事需要办理,于是向超市相关负责人提出辞职,并希望对方支付他在超市打工期间的6天工资,但遭到拒绝。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万达广场永辉超市采访。据超市人事科一姬姓负责人介绍,超市没有给余先生发工资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超市并没有辞退他,是他个人提出的辞职。第二点是余先生前段时间的确在他们超市应聘当超市配货员,而且工作能力也较强,所以他们才在3天的试用期过后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天,他只是向超市提出因家中有事,想请长假一段时间,他们也答应等他忙完家里的事后可以继续来超市上班,当时余先生并没有提出辞职。第三点是他们超市对于提出辞职的员工的工资发放问题,需要向总部提出申请,等总部有关领导批准了才行。
姬姓负责人还称,余先生在打工期间,还产生了超市工装、工牌、中午及晚间的餐费等相关费用,如果发工资的话,也要按比例扣除掉。还有余先生刚与公司签订合同时所交的相关材料也需要交接等,需要余先生抽空再来超市,双方具体协商后才能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