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本市·城事
3上一版  下一版4
 
公交车等很久也等不来……
打工者讨要工资 用人单位称需协商
生物、地理纳入中招考试科目
版面导航     
平顶山新闻网    平顶山日报   平顶山晚报
新闻搜索: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12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打工数日辞职
打工者讨要工资 用人单位称需协商

 

□记者 李霞

本报讯 在市区一家超市打工数日,因故辞职后对方却没有发一分钱的工资。昨日,市民余先生致电本报,想讨回自己的“血汗钱”。

据余先生介绍,12月4日,他到市区建设路中段万达广场内的“永辉超市”应聘当超市配货员,每天下午1点半上班,晚上十点钟下班,每个月工资2000余元。当时应聘时,超市相关负责人称,新人的试用期为3天,如果试用期没有通过的话,那这试用期3天是没有工资的,如果新人通过了试用期,就可以与超市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内3天工资也会如期发放。他顺利地通过了3天的试用期,并于12月8日与超市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天,他因家中有事需要办理,于是向超市相关负责人提出辞职,并希望对方支付他在超市打工期间的6天工资,但遭到拒绝。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万达广场永辉超市采访。据超市人事科一姬姓负责人介绍,超市没有给余先生发工资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超市并没有辞退他,是他个人提出的辞职。第二点是余先生前段时间的确在他们超市应聘当超市配货员,而且工作能力也较强,所以他们才在3天的试用期过后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天,他只是向超市提出因家中有事,想请长假一段时间,他们也答应等他忙完家里的事后可以继续来超市上班,当时余先生并没有提出辞职。第三点是他们超市对于提出辞职的员工的工资发放问题,需要向总部提出申请,等总部有关领导批准了才行。

姬姓负责人还称,余先生在打工期间,还产生了超市工装、工牌、中午及晚间的餐费等相关费用,如果发工资的话,也要按比例扣除掉。还有余先生刚与公司签订合同时所交的相关材料也需要交接等,需要余先生抽空再来超市,双方具体协商后才能解决。

 
3上一篇  下一篇4  
 
   
   
   


豫ICP备09014970号 豫平公网安41040002020010

地址:平顶山市建设路西段268号    邮政编码:467002    E-mail:wz@pdsxww.com
联系电话:0375-4973575 传真:0375-4973608
所有内容为平顶山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