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国内·资讯
3上一版  下一版4
 
南京大屠杀创伤记忆影响大脑80年
携程亲子园虐童案 5人被批捕
双12快递包裹达2.43亿件
韵动天鹅湖
前10月工业机器人产量首破10万台
深圳公立医院“团购”药品
紧急情况下经批准的医疗措施,医院不担赔偿责任
“煤改气”气源未到位区域 不得禁止烧煤取暖
版面导航     
平顶山新闻网    平顶山日报   平顶山晚报
新闻搜索: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12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最高法:
紧急情况下经批准的医疗措施,医院不担赔偿责任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3日电(记者罗沙)最高人民法院13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

根据司法解释,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近亲属不明的;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解释规定,在这些情形下,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同时,这份司法解释将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纳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围。司法解释规定,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活动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存在数个侵权人时的当事人确定及追加规则,明确了多个医疗机构造成患者同一损害的责任形态、医务人员外出会诊责任、医疗产品责任及输入不合格血液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医疗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等问题。

 
3上一篇  下一篇4  
 
   
   
   


豫ICP备09014970号 豫平公网安41040002020010

地址:平顶山市建设路西段268号    邮政编码:467002    E-mail:wz@pdsxww.com
联系电话:0375-4973575 传真:0375-4973608
所有内容为平顶山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