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桂星
本报讯 近几天,市区许多出租车上都贴着关于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宣传车贴,并以每车次1元的标准向乘客征收。不少市民致电本报询问,此项收费是否合理,有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昨日,记者从市客运管理处有关部门获悉,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是根据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发出的通知收取的,从12月2日开始在市区范围内对出租汽车乘客征收,征收标准为每车次1元。
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在通知中指出,进入冬季,我市天然气供应缺口加大,特别是最近一个时期,不仅出租汽车加气困难,天然气价格也一涨再涨,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增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等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对出租汽车乘客征收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为每车次1元。各县(市)是否开征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
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在通知中要求,各出租汽车主管机构及出租汽车公司要主动向乘客、社会公示,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监督。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开展专项检查,对出租汽车不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乱涨价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记者从市发改委了解到,此次征收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是缓解天然气价格快速上涨对市区出租汽车营运影响的临时性措施,待天然气市场供需改善,价格回落至每公斤6.0元以下且连续30天以上时,此次征收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措施即行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