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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考研答案 考中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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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预售考研答案 考中传递
发生在2017年研究生考试过程中 相关人员通过无线电发送答案 被判非法出售、提供答案罪
 

据《法制晚报》报道,昨天记者获悉,在2017年度的研究生考试中,出现考生在考试期间通过无线电接收真题答案的情况,相关人员分别被判非法出售答案罪和非法提供答案罪。

记者从多地了解到,在2012年至2017年的全国研究生考试中,均出现过有人向考场内考生通过无线电传递答案、考前直接提供答案等情况,判决书显示多名被告人来自培训机构,甚至包括著名的考研培训机构——文都考研。在英语开考前,文都考研的工作人员将答案发到QQ群内,提供给864名考生。

案例1

考前卖考研答案 开考后通过QQ传递

记者了解到,2016年12月23日,江苏某培训机构业务主管李某以2000元的价格向吕某购买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题答案。李某通过QQ将研究生考试的英语、政治、联合综考三份答案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

2016年12月24日,在研究生考试开考半个小时后,李某通过QQ将考试答案发给张某。另经过侦查民警确认,吕某手中的答案是考试期间其“上家”黄某利用QQ向其传递的。

经教育部考试中心鉴定,李某非法出售的试题答案与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题具有一致性。

审理法院认为,吕某在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中,以盈利为目的,向他人非法出售试题答案,已构成非法出售答案罪。黄某在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中,向他人非法提供试题答案,已构成非法提供答案罪。吕某、黄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7年8月17日,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法院一审以非法出售答案罪判处吕某拘役6个月,罚金4000元;以非法提供答案罪判处黄某拘役6个月,罚金4000元。

此前,该法院已经对李某定罪量刑,罪名是非法出售答案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2

培训班考前拿到答案 发给864名考生

记者了解到,在2016年度研究生考试中,MBA考试也出现了问题。熊某以2016年MBA考研“包过班”的名义招收20余名考生,承诺“不过全额退款”等,收取25000元至35000元的“辅导费”。

2015年12月24日,熊某、程某某等人将20余名考生带至武汉准备参加考试。2015年12月26日凌晨,梁某通过邮箱将研究生考试综合类和英语(二)的答案图片提供给熊某。

熊某接收后让程某某等人立即在凌晨把考生召集到酒店,将答案图片用随身携带的打印机打印成小卡片分发给考生,告知考生这是考试题答案,抓紧记背。

当天上午,彭某将答案图片给了马鞍山文都考研工作人员郑某某。郑某某将答案手抄后再次拍照,通过QQ于当天中午将下午即将开考的英语(二)的答案图片提供给文都考研铜陵、池州地区加盟商刘某某。

刘某某又通过QQ将答案图片转发到铜陵文都考研代理商张某某的QQ上。张某某于当天中午12点半,用手机将答案图片发送至铜陵、池州区域文都考研的QQ工作通知群内,提供给864名考生。

马鞍山文都考研工作人员郑某某交代,2015年12月24日晚,其向朋友打听是否认识湖北那边搞答案的,朋友推荐了彭某。

2017年7月5日,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法院以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熊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彭某有期徒刑1年,程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郑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刘某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

历年案件

并非个例 几年中均有作弊事件 被告人多来自培训机构

几年中均有作弊事件

被告人多来自培训机构

记者整合以往公开裁判文书发现,在2012年至2017年的全国研究生考试中,均出现过向考生提供答案的现象,判决书显示多名被告人来自培训机构。其中,有人在考试中向考场内考生通过无线电传递答案,也有人在考前直接提供答案。

2015年,山东、河南的法院审判了出售、向考生传递真题答案的案件。

在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杜某等人(另案处理)轮流在考场内用微型相机秘拍试题,吉某、杜某等人轮流假装迟到考生进入考场,将载有试题照片的内存卡交给校园外接应的潘某,潘某将内存卡带至出租房上传试题做出答案。房某负责使用对讲机干扰无线电侦测车,之后和潘某使用对讲机向考生携带的微型耳机读答案。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法院审理后,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对涉案4人分别处以不同程度的刑罚。

北京某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佟某某、负责人付某和某大学MBA教育中心办公室主任王某、哈尔滨某培训学校负责人刘某某决定在MBA考试中通过作弊手段提高学员考试通过率,通过周某购买了作弊器材并订购了考试答案。2014年1月3日,付某、丛某等人向学员发放了作弊装置90余套并培训。考试当天,丛某收到考试答案后,让被雇用的人宣读,通过无线电发射器发给考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分别对6名涉案人员处以刑罚。

另外,2014年江苏、山西、陕西、黑龙江的法院审判了买卖、向考生传递真题答案的案件,以及监考老师利用职权向外界泄露考题的案件。

警方说法

如果舞弊成功 社会公平将受损

《刑法修正案(九)》对国家级考试的作弊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都将被定罪量刑。

湖北省公安厅网监总队一级警长刘长久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考生、舞弊组织、培训机构,参与舞弊的每一个环节都是受益方,而如果舞弊成功,团伙获利逾百万,受损的却是社会公平。

罪名分析

刑法新增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为发挥刑法对公民行为价值取向的引领推动作用,有力打击各种考试作弊行为,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组织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替考罪等罪名,严惩组织考试作弊这一失信背信行为。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将触犯刑法,情节严重的,最高将面临七年有期徒刑。

上述犯罪行为的实施主要依托互联网和无线通信等技术,涉及考试机构内部人员、各类“助考”团伙、“包过”培训机构、无线电设备生产厂商、作弊器材销售商、非法获取贩卖考生信息的人员、制作贩卖假证团伙、以通过考试为名的诈骗团伙和相关违法网站建立者、“助考”广告发布者,也不乏个别在校老师或者学生参与。

我国现行刑法第284条之一第三款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本款规定的行为是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本款罪名应当确定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

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有区别

由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多属于国家秘密。向他人出售、提供这些试题、答案,即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那么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如何区分?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客体上,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的考试管理秩序以及考生公平参加考试的权利,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的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向他人非法出售、 提供的行为即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表现为口头的、书面的,或提供给他人阅读,或非法复制或窃取后送给他人等,且需达到情节严重要求;主体上,本罪为一般主体,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主观方面,两者均为故意,但是本罪是为了实施考试舞弊行为,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对动机、目的未作要求。

如果行为人为了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试题、答案,情节严重的,既构成本罪,也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处断。如果未达到情节严重,如出售、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级的一项试题、答案的,应以本罪论处。

如果行为人并非以实施考试作弊行为为目的,而是出于炫耀,以显示自己消息灵通等目的,向他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试题、答案,且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未达到情节严重的,不构成犯罪。

如果行为人向他人非法出售属于国家秘密的试题、答案进行牟利的,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为实施考试作弊的目的。

(陈卿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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