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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雁云依”姓名权案法律价值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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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4 2017年11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北雁云依”姓名权案法律价值不小

 

□沈彬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第17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入选其中。该案曾是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

此案的社会价值在于划定了孩子姓名不能瞎取的红线。小案不小,最高法将之列为指导性案例亦可见对公民权利之尊重。不过,此案另有特别值得关注的价值,正是在于法院认可不予登记孩子的“花样名称”,驳回了诉讼请求,不是基于公安机关的内部规章,而是基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婚姻法》《民法通则》的释法。

2009年,山东省济南市的吕某夫妻,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名字——“北雁云依”,但派出所不予登记户口,理由是“依据法律和上级文件的规定”。其在之后的行政诉讼中辩称: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在执行的标准都是一致的,即“子女‘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婚姻法》和《民法通则》关于姓名权的规定,仅仅是公民“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至于可不可以姓其他的,法律没有规定。法律只规定了“可以”,而公安机关对法律的理解是“应当”,那么,公民还能不能在父姓母姓之外取姓名呢?

对于这个看似“恶搞”的案件,审理此案的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却保持了对法律高度负责的态度,此案被层层上报,从济南中院到山东高法,再到最高法。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只有上升到法律解释的高度才能获致根本解决”。

201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其中明确指出: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可以有一些例外情形,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取父母之外的姓氏。释法确定的取名范围,显然要比公安机关之前掌握的标准更灵活。

最后此案是依立法机关的释法做出的判决。虽然这是一件起名字的小案,但一路惊动了省高法、最高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罕见地通过释法一锤定音。这是一起了不起的个案:公民行使权利,应该尊重公序良俗;而公民的权利边界应该是法律来明确,不是由职能部门的内部规章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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