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桂星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获悉,为推进我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加大环境污染防治问责力度,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联合制定的《平顶山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出台。《办法》对乡(镇、街道)、县(市、区)及市直部门等各级领导干部的问责标准进行了明确。
《办法》适用范围全覆盖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和市直部门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问责工作。问责的重点是党政领导干部。量化问责的原则包括依法依纪、客观公正、党政同责、从严从紧、终身追责等。
纳入量化问责的具体事项包括:省攻坚办组织的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督查发现并交办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市攻坚办发现并移交的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问题整改落实情况;2017年第四季度和2018年第一季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等。
各级干部问责标准明晰
《办法》对乡(镇、街道)、县(市、区)及市直部门等各级领导的问责标准进行了明确,如:出现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1个等情形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出现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2个等情形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县(市、区)长、管委会副主任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出现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3个等情形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市、区)长、管委会主任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出现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5个等情形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市、区)委书记、党工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对负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直接责任的市直部门,出现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2个等情形的,对主管副职实施问责;出现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5个等情形的,对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
省、市攻坚办专项督查发现大气环境问题达到一定数量,或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低于一定比例的,也将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实施问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中弄虚作假、漏报瞒报或今年以来大气环境质量恶化严重的,将对有关党政领导和工作人员从严问责。
多种问责方式可合并使用
达到问责标准的,市攻坚办将提出问责建议,组织梳理形成材料后,向相关县(市、区)或市直有关部门移交移送;县(市、区)或市直有关部门收到问责建议材料后,及时调查处理,5个工作日内提出问责意见,并对典型问题公开曝光。
问责处理方式为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量化问责不取代环保部门的约谈、限批等处罚措施,不取代环保专项督察等相关工作安排。
企业、垂直管理部门有关党政领导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中失职失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