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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群主新规”10月8日施行 部分人对《规定》的理解出现偏差
@所有群主,新规你读懂了吗?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信办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指出《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

《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然而,在《规定》正式发布的这几天里,对《规定》的理解,尤其是对《规定》里所涉及的群主的责任的理解,出现了较大的偏差。

这两天,赞成和反对群主承担责任或义务的都有,对群组服务的性质也看法不一。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回应广大网友对《规定》发布后产生的疑问,也希望更多的人加入讨论,使这些问题能够越来越清楚的同时,避免有人借机误导网民。

【说法】

A

群组都是私密空间吗?并不是

有人说——

■“群组是私密空间,公权力机关、平台方不应进行规制和管理”

■“可能会侵犯公民依照宪法性法律享有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有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上存在的各种各样的群组是私密空间,是群主及其成员进行私密交流的场所,公权力机关、甚至提供群组服务的平台方无权也不应当对群组内的信息分享活动或发生在群组内的其他交易行为进行规制和管理。如果允许平台方利用后台数据对群组内的信息交流和分享活动进行管理,会侵犯公民依照宪法性法律享有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这种说法对大多数情况下的群组服务都是不成立的。

首先,通信秘密和通讯自由保护的是个体与个体之间分享信息、交流看法和意见的活动,也就是说,它保护的是人与人之间与行动无关的交流,不会对第三者产生影响,不会对社会产生影响。

群组服务的功能,并不只是信息分享活动,而可能与行为密切相关,比如利用群组作为实施线下行为的号令;利用群组服务完成社会动员或人员聚合,甚至利用群组服务实施各类刑事犯罪活动。

因此,群组服务,不能简单适用于宪法承认和保护的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对群组服务的监管,也不能简单地和侵犯通信自由、通信秘密画等号。

在无法确保每个群主和群内成员都会守法的情况下,平台履行主体责任,对违规信息发布行为进行惩戒,就是确保平台能够顺利运行,确保平台信息安全的前提条件之一。同样,在平台和用户都有可能传播法律明令禁止的信息内容的情况下,作为对信息内容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国家机关依法对群组服务进行监管,也在情理和法理之内。

另一种看法也是错误的,即凡是群组,都是公共空间。在群组服务当中,点对点或一对一的交流活动,应当避免任何第三方的介入或监控,这完全是秘密空间,使用者享有的应当是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在少数家庭成员间组成的人数规模很小的群组,也应当看作这类空间。

B

《规定》已发挥作用,有群主被“法办”?并不是

其实——

■这是对《规定》的法律效力等级不了解而产生的误解

■这是对广大互联网用户,尤其是广大群主们的误导

《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生效。10月8日之前,《规定》可以被解读,人们可以就《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条文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但绝对不能用《规定》来“对号入座”以前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处罚过的群主,也不能当作标准,用来规范作为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的行为。

这两天不断有人把《规定》与之前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处理过的一些有问题的群主的案件联系在一起,给人一种《规定》已经将许多群主置于“非法”境地的印象,容易让人相信《规定》已发挥作用,并且已经产生了实实在在的“后果”,其实这是对《规定》的法律效力等级不了解而产生的误解,是对广大互联网用户,尤其是广大群主们的误导。

这个群组《规定》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之后,重点规范的是群组信息内容和群组信息传播秩序,规范的是群组服务提供者和群主(建立者、管理者)的责任义务,对其处罚只能限于停止相关群组服务的程度。不可能像违反了法律,比如违反了刑法的群主适用剥夺人身自由或财产的处罚。

之前受到刑事或其他行政处罚的群主,与《规定》没有关系,与群主违反刑事或其他法律规定有关系。

C

任何情况下群主都需要“负责”?并不是

其实——

■相关法律法规,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

不区分群主是否尽到注意或举报义务,就让群主负责

《规定》出台之后,不少人将关注点聚焦在了群主的身上,认为群主责任重大。群主要管好、打理好自己的群,否则便可能因为群里其他成员不负责任的行为而承担法律后果。

这样理解没有错,但如果过了,比如把它理解成在任何情况下群主都需要为群里其他成员的违法信息传播行为负责,甚至认为群主的责任大于平台的责任,都是没有根据的。

需要强调的是,并不是群里出现违法信息传播活动,群主都要承担责任。在许多情况下,群主都是可以免责的。

群主的责任主要是注意义务,即用群规或即时将乱发信息的成员踢出群聊,或者发现有情况之后即时向平台举报或国家设立的专门机关举报,都可免除自己的责任。

无论是《规定》本身,还是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不区分群主是否尽到注意或举报义务,就让群主负责。《规定》只是强调了之前就已经存在的一个基本事实,即谁建群谁就应当管理好这个群,谁把大家聚集在一起,谁就应当保持警惕,以避免违法情况的出现。

【责任】

追问一

群主的责任、平台的责任,哪个大?

平台的责任与群主的责任,不能简单地放在一起比大小。二者之间有关联性,是一个整体。《规定》同时明确平台责任和群主责任,意在打造一个完整责任体系,通过平台责任和群主责任的相互补充,打造群组服务完整的责任框架,使双方甚至更多方同心同德,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交流环境,创造更加晴朗的网络空间,努力使网络,尤其是各种各样的群组服务空间,真正变成人民群众放心的精神家园。

对于群主和成员是否需要对群里的信息承担责任的问题,需要明确的是,《规定》的出发点或精神并不是给群主或成员造成不敢使用群组服务的后果。《规定》之所以要求群主甚至是成员在某些情况下承担责任,主要是为了提升群主的责任意识,向广大群主传达的是“谁建群谁负责”的理念。

这个理念与你开个饭店,要对到你酒店里吃饭的人尽到食品安全义务和其他方面的义务,甚至包括人身安全方面的义务,是同样的道理。

追问二

担负管理责任, 为何是群主,而不是成员?

这是群主在群组内的特殊身份地位使然。群主作为互联网群组的建立者,相当于群内成员的组织者、召集人,其本质和现实中各类活动的召集组织者一样,有维护群体内部秩序、引导成员遵纪守法等义务。我们常说,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那么既然网络之外的人员组织活动必须守法,互联网群组内的人员组织活动当然也要依法行事。因而,群主担负起组织管理责任可谓理所应当。

另外,通过“谁建群谁负责”强化群主的管理责任,也是互联网群组管理的客观需求。相对于互联网群组数量的无限性而言,监管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能力却是相对有限的。因此,针对互联网群组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仅仅依靠社交平台的内部监控和监管执法部门的管理整治是不够的,有必要发挥群主的管理作用,从群组内部强化管理。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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