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今日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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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跳楼”事件因果不明,先别急着站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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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尖上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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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紧急情况下,医生的医疗措施不必取得病患同意,更别提家属签字了。
“产妇跳楼”事件因果不明,先别急着站队

 

□沈彬

8月31日,在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待产孕妇马某跳楼自杀身亡,一尸两命。之后,医院发表声明称,院方之前向产妇、家属建议实施剖宫产,然而家属坚持顺产,并在《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表示希望顺产。

医院声明发布后,很多人将矛头指向了家属,称“家属害死了产妇”,甚至已经有人往“婆媳大战”的狗血方面去诱导舆论。

应该说,事件本身比较复杂,并不是因为手术延误直接导致产妇死亡,是产妇在产房里跳楼自杀,这使得法律因果关系相当复杂。

另据媒体报道,坠亡产妇马某的丈夫延先生接受采访称,对于医院发布的声明,他表示不认可,“其间我妻子疼痛难忍有两次,出来跟我说‘疼得不行’。她出来喊疼的这两次,我都主动跟医生说,她疼的话咱们就剖腹产。其他床的产妇都可以证明我说过这个话。但医生回复说,检查后产妇一切正常,快要生了,不用剖宫产。”

这使得事情变得更加复杂,相关责任认定,有待依据进一步的事实调查。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这个规定是说,不仅仅是家属不在场或者没有家属的情况下,而且当紧急情况发生,在没有获得病患和家属同意的情况下,也得立即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这个法律规定的依据是,在病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知情权、选择权之间,生命权、健康权高于其他权利。特殊紧急情况下,不必取得病患同意,更别提家属签字了。

事实上,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病人对自己的身体有处分权,这个权利不属于家属。“家属签字”制度本身,是在满足病患及家属知情同意权。

2010年新版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再次明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然而,个别医院及医护人员对“手术签字”制度还存在认识误区,真以为签字就是“生死状”,签了字,院方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其实,签字本身并不能完全免除医院应该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签字也是证明院方是否切实履行了告知义务、披露相关治疗的风险的重要证据。

总之,让家属签字是为了落实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而不是把诊疗责任全部推给不懂医学的家属,医院方应该承担起采取紧急医疗措施的专业责任。

《侵权责任法》已经实施了这么多年了,卫生系统内部培训也反复强调,但还是有不少医院按老皇历办事,机械地要求必须取得家属签字,否则就不实施手术;殊不知,如果造成延误病情,反而给院方惹上麻烦。

就这次事件来说,很多法律事实、医疗事件有待严肃查明,未查明之前,别急着站队。

(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A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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