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晚报对“老赖”多有报道。
今天的A03版报道说,针对“老赖”的专项执行活动“夏季雷霆”已于近日结束,80天时间拘传796人、拘留644人。
不过,有多篇报道均强调法院执行人员如何克服困难全天候执法,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却对一个很关键的法律细节鲜有提及。这个细节有关“老赖”的定义。
其实,“老赖”不是法律术语,并没有定义,不那么严格地说,“老赖”就是欠钱不还,而且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人。
我国《刑法》第313条有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意,这个罪名有个关键的细节,就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法律非常讲逻辑,不能用道德代替。从《刑法》看,欠钱不还,不一定是“老赖”。
晚报的报道,有的对这个细节表述很清晰,有的则语焉不详,有的干脆提也不提。我觉得,这个细节还是要加上,既给出了法院的执法依据,也体现了报道的圆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妨害司法罪的一种。法院以雷霆之力打击“老赖”,本质上是维护司法权威,其他解读都是副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