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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新规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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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禁止向未满12周岁儿童提供服务,鼓励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共享单车新规正式发布

 

8月2日,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正式印发,意味着“共享单车”行业规范的顶层设计制度架构和管理模式等予以正式确立。

征求意见稿共收到780件反馈意见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司长徐亚华介绍,为做好文件起草工作,10部门组建了一个联合工作组,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形成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5月22日在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一经发布就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共收到反馈意见780件。在对所有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和充分吸纳后,最终修改形成了《指导意见》送审稿,并报请国务院审批同意后,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实施。

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指导意见》共五个部分16条,指出共享单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是分享经济的典型业态。明确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定位,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也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交通服务方式。

《指导意见》明确了城市人民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发展模式。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城市交通研究室主任程世东表示,该《指导意见》实现了我们多方共治的这么一个思路,我们的政府要提供良好的骑行环境和停放环境,我们的企业要制定这种行业治理的标准和车辆的标准等等,个人要文明骑行和停放。

城市根据不同特点设置停车位

在征求意见期间,大家对于共享单车的停放问题比较关注,反映也比较强烈。《指导意见》提出各城市要根据各地不同的特点来设置停车点位,运营企业承担车辆停放管理的主体责任。

《指导意见》中指出,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对城市重要场所如商圈、旅游景点等的停放除了施划配套的自行车停车点位外,《指导意见》新增加了通过电子围栏等设定停车位,为自行车停放提供便利。

各地政府部门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应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城市交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洪洋表示,政府应该给共享单车提供更多的行车空间和停车空间。企业主要是加强线下运维人员的投入,对于乱停乱放及时安排运维人员进行清理。

明确用户注册使用实行实名制管理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运营企业要加强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设,对用户注册使用实行实名制管理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服务。

《指导意见》鼓励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已收取押金或者预付资金的,要在注册地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完善退还制度,接受交通运输、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企业要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各项措施,采集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共享单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

不再强制企业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关于保险机制,在征求意见稿中的提法为“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而《指导意见》仅保留了“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而删除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要求。

事实上,第三者责任险是针对共享单车骑行人在骑行过程中,可能给他人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所建立的保险救济机制。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更多发生的纠纷是,骑行人在骑行过程中因车辆性能或驾驶技术等发生意外,造成骑行人自身的人身损害。

此外,平台为用户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一方面,可能会增加共享单车企业或平台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出现恶意制造事故,骗取保费的可能。

追访

企业将积极推动政策落地

针对《指导意见》,多家公司在第一时间作出回应。

ofo方面回应称,在行业发展的关键时期,《指导意见》紧贴国家战略、以服务为本、以市场为导向,为行业指明了方向,体现了主管部门的担当、开放和包容,ofo小黄车深受鼓舞。ofo小黄车将以《指导意见》为蓝本,积极配合各级主管部门,推动各项政策和措施的落地。

摩拜单车方面表示,摩拜单车赞同《指导意见》提出的“充分利用车辆卫星定位、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强对所属车辆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推广应用电子围栏等技术,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鼓励企业制定更高水平的产品质量、运营管理等企业标准,探索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等要求,并始终将车辆管理和用户服务视为重中之重。

另外,摩拜单车是行业内最早实现押金由第三方金融机构进行安全监管的企业,专款专户,由招商银行实施押金监管,100%确保用户押金安全。

焦点问答

1.《指导意见》为何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巡视员兼副局长李江平表示,主要考虑到电动自行车普遍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此外,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会带来较大伤害和损失,而且还存在火灾安全隐患突出、车辆运行安全风险高、电池污染严重等问题。

为此,建议各地审慎对待、从严掌握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北京、上海、杭州等地已明确表示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2.《指导意见》对运营企业退出市场做了哪些要求?

徐亚华表示,《指导意见》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在企业退市时防止企业因规避经营风险而拖欠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等行为,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3.共享单车一般向用户收取99元到299元的押金,并在使用前充值一定数额作为预付资金。《指导意见》如何保障用户权益?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樊爽文表示,用户资金安全是“守住安全底线”中的底线之一。《指导意见》对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及专款专用、接受监管等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要求。此外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退即还”等模式,尽可能减少押金资金规模,防止形成资金池。

4.运营企业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服务,12周岁的年龄界线依据是什么呢?怎么落实好这项规定?

李江平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目前,各主要运营企业新投放市场的自行车已用醒目颜色张贴了“十二岁以下儿童禁止骑行”等安全提示语。为落实好这项法律要求,需要企业和用户严格实施实名制,同时加强安全宣传,让用户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法晚)

(本版图片均为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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