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芳
7月31日,宋女士向媒体反映称,其32岁的弟弟在广西桂林訾洲公园游玩时溺亡,遭打捞人员索要5600元,否则不予打捞。
尸体打捞人员表示,确实收取了死者家属5600元,但“是家属求着让我们打捞的”。当地警方则称,尸体打捞者并非由公安聘请,公安不承担打捞尸体的相关费用。
随着尸体浮出水面,此事也再一次将尸体打捞到底主体在谁、该谁出钱的问题拽出了水面。而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自从2009年长江“挟尸要钱”被曝光之后,就从未有统一的结论。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在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这也给诸多类似案件带来了处理上的“麻烦”与情感上的伤害。一般而言,在河道中出现尸体可能涉及刑事案件,民众一般发现后会先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再联系当地政府及民政部门,协调各部门组织打捞。
但有些地方的警方也无力承担这么高的打捞费用。这不能总是指望义务打捞队群体——就像郑州的红十字水上义务救援队,成立12年来,队员始终自掏腰包买设备,靠捐款、节衣缩食维持日常开支,这是他们不能承受之重。
那该让家属承担所有费用吗?这也会受到争议:死者家属在经历丧亲之痛后,面对打捞人员的“高价捞尸费”,往往在感情与伦理层面都难以接受。
对此,法律有必要明晰打捞责任的归属,而政府对那些民间打捞也有必要进行“补贴”,或者将打捞服务直接外包给打捞者。只有放开了打捞服务市场,补贴了专业的打捞救援者,才能让良币驱逐劣币,将捞尸者的高额费用降下来。否则,类似这种“挟尸要钱”的新闻,就不会断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