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孙书贤
本报讯 酒后驾电动车撞人逃逸,被撞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郏县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郏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今年1月19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平郏快速通道郏县安良镇神前村跨铁路大桥南段时,将步行的被害人王某某撞倒。事发后王某驾车逃逸,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王某对自己交通肇事后悔不已。为了争取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王某积极筹集赔偿款,一次性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
郏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