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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幼女卖淫”,法律就该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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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幼女卖淫”,法律就该从严

 

对于“娈童癖”、“逼迫幼女卖淫”等禽兽罪行,空喊“毁三观”“辣眼睛”是没有用的,只表示愤怒也是软弱的。法律上必须正视这些低于人性标准的罪行,将之明正典刑;司法政策也应该拿出“重其所重”的鲜明态度,加以严惩,才能还社会一片风清气朗。

□新论

最高法、最高检日前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将于今年7月25日起实施。这部司法解释突出了对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体的保护,只要强迫幼女卖淫的,就属于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将施以严惩。

这次的《解释》,可以看作对近年舆论关注的“强迫幼女卖淫”、保护未成年人的积极回应,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和温暖。有关卖淫的司法政策,也从更强调打击犯罪,向保护特定弱势群体权利切换。

现行的有关组织卖淫犯罪的司法解释,已经严重“超期服役”。原来,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原有的1979年版《刑法》之外公布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强化打击卖淫嫖娼犯罪;1992年12月,两高发布了《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但之后《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已被现行刑法所吸纳,解答的效力已经终止,特别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组织卖淫的犯罪规定,已经做了大调整,相应司法解释出台理所当然。

如果说1991年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更多是为了打击卖淫这些社会丑恶现象、维护社会风气的话,那么在20多年之后,社会对于涉及卖淫犯罪更多的关切点,转向了保护特定弱势群体的权利,包括幼女、未成年人、残疾人,防止她们受到性侵害、性压榨。包括之前公众对于“嫖宿幼女罪”的诟病,之前看似难以启齿的14周岁以上男性遭性侵害问题等等,都在刑法中得到修正。

这次两高的《解释》突出了对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体的保护,对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其“情节严重”标准和“入罪标准”参照组织普通人员卖淫的人数标准“减半设置”,以体现对这类犯罪的严惩;对于强迫幼女卖淫,更是设了红线,不需要人数的限定,即属于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近年来,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层出不穷。

比如,近日,一位微博网红大V被爆料娈童,并且开设色情网站,其中就有儿童色情视频、儿童色情交友等不堪入目的内容。而最近媒体曝光的“娈童癖QQ群”,更是让人难以直视,一些儿童被成人非法引诱,陷入裸聊,甚至提供性服务。

一些校园霸凌事件,也往往和逼迫未成年人卖淫罪行相关联。对于“娈童癖”、“逼迫幼女卖淫”等禽兽罪行,空喊“毁三观”“辣眼睛”是没有用的,只表示愤怒也是软弱的。这些罪行背后,是阴森的对于未成年人经济上的性榨取、精神上的性奴役。法律上必须正视这些低于人性标准的罪行,将之明正典刑;司法政策也应该拿出“重其所重”的鲜明态度,加以严惩,才能还社会一片风清气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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