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巫鹏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宝丰县人民法院获悉,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王某被法院判处罚金1万元。接到判决后,王某后悔不已。
2010年5月,王某从原告李某经营的洗煤厂购买了一批精煤,并于2011年1月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此后,李某多次催要,但王某不予偿还。李某遂将王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王某应偿还李某煤款13.8万元及损失。法院判决生效后,王某仍拒不履行。原告李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调查发现,王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已涉嫌拒执罪,于是依照法律程序将其有关材料移送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于今年3月在山东将王某抓获,后将其刑事拘留。王某此时慌了,立即让家人还清了欠款,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
但为时已晚,宝丰县检察院于今年5月底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有能力履行判决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考虑到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法院从轻处罚,判处王某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