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吕占伟
本报讯 接收货物后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部分一直拖着不支付,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傅某支付货款及利息。傅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调解后傅某仍不履行义务。卫东区法院立案执行后,于7月5日对傅某司法拘留15日。目前,该判罚已生效。
据卫东区法院办案法官介绍,原告吴某某在2011年与傅某的父亲签订了一份订货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吴某某向由傅某、张某某夫妻二人实际经营的批发部供应竹菜板。2013年双方对账时发现,被告傅某拖欠100余万元货款,后陆续支付20多万元后便不再支付剩余货款。案件诉至卫东区法院后,法院判令傅某和父亲及张某某三人支付原告吴某某货款78万余元及利息。
3名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院,经法院调解后与吴某某达成协议,由傅某支付吴某某68万余元,按照协议分期履行,并约定若3名被告违约则仍按卫东区法院一审判决履行。谁知傅某又不履约,吴某某遂向卫东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卫东区法院立案后,执行干警多次查找3名被执行人,但3名被执行人一直躲避。7月5日上午接到线索后,卫东区法院执行干警迅速出击将被执行人傅某带回法院。针对傅某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卫东区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目前傅某已被移送市拘留所看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