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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三青年被判9年至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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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7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将智障男子烧伤致死
广西三青年被判9年至14年

 

本报讯 2016年3月16日凌晨,在广西北流市白马镇,三名男青年从酒吧饮酒出来,殴打在屋檐下躲雨的智障男子,并点火将其烧死。南国早报记者获悉,这起轰动一时的故意伤害案一审近日在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

去年3月16日凌晨,约20岁的智障男子刘某,被一名卖鸭人发现躺在当地农贸市场附近呻吟,且身上有被烧的痕迹。3月20日凌晨,刘某不治身亡。

接到报案后,马白派出所民警就此事问当时神态尚清醒的刘某时,他的回答是“着火烧”。

经过反复比对,民警发现,在白马镇某小学篮球场的周边视频监控里,3月16日凌晨2时,出现一堆快速移动的火光,接着,一辆摩托车载着三人快速离开。

警方根据视频,最终锁定并抓获了三名犯罪嫌疑人。

事发当天凌晨,苏某某、李某、李某某从酒吧饮酒出来同乘一辆摩托车回家,途经白马市场时发现刘某在一诊所门口处避雨。苏某某遂提议殴打刘某,三人即下车用脚踹踢刘某,并找来棍棒殴打。

在殴打过程中,苏某某提议用汽油烧刘某。苏某某从骑来的摩托车油箱取出汽油后,从头顶往刘某身上浇汽油并点燃。之后,三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苏某某,1999 年10 月出生;李某,1998 年8 月出生;李某某,1998 年7 月出生。

近日,玉林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14年、李某有期徒刑10年、李某某有期徒刑9年。(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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