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尊尊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市国税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从7月1日起,购买人开具企业发票,需提供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
据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公告,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此次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工作人员齐先生告诉记者,以前,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自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为防范这一现象,公告还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