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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防护监控系统设施维修保养工作标准(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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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7年6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消防安全防护监控系统设施维修保养工作标准(摘要)

 

1.工程方必须具备承揽该工程合法有效的资质,具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授权书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并提供前述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人授权书、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向社会单位提供原件。

2.工程方需指派受过专业培训,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及社会单位的要求,每月对约定的消防、安防监控系统进行全面巡检、维修一次,并将书面巡检、维修记录递交给社会单位签字。

3.工程方提供给社会单位该工程,整个消防报警、火灾联动系统及安防监控等系统工程能正常运行,全部设施设备达到要求。一旦该工程发生故障,应在接到社会单位报修电话后1小时内赶到现场维修,维修合格后报社会单位验收。

4.工程方保证向社会单位提供365天全天候应急维修保养义务,并对其维修保养的消防、安防监控系统工程的安全性负责。

5.工程方如发现该工程设施设备损坏,应负责维修,如需要更换设施设备,应向社会单位提供故障设施设备清单,并免费负责安装。

6.工程方必须配合消防主管部门共同完成对社会单位消防系统工程的年检,保证检测合格,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提交给社会单位。

7.社会单位消防、安防值班人员如有变动,工程方须随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免费培训,详细介绍系统的组成、操作要领、注意事项和检查、维修方法,使每位值班人员可以正确和熟练操作设备。

8.工程方应严格执行日常维修、定期检修和紧急排故维修保养工作。每次保养后,工程方应向社会单位提供一份由工程方技术人员签名认可的保养记录,并由工程方指定人员认可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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