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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师曾被判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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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北大教授与女留学生”文章
作者唐师曾被判公开道歉

 

本报讯 因发表了名为《20141124唐师曾:“北大教授”与“女留学生”的细节真相》的文章,作者唐师曾日前被法院认定构成侵权,被要求公开道歉并赔偿被侵权人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6月15日,唐师曾在微博与公众号上已刊登道歉声明。

北京海淀法院一审认定,2014年11月23日19时19分,唐师曾在其新浪博客上发表一篇名为《20141123唐师曾:北大副教授被开除出党,陈独秀第二》的文章。2014年11月25日10时15分,唐师曾又在其新浪博客上发表名为《20141124唐师曾:“北大教授”与“女留学生”的细节真相》的文章,标签为:北大、余某、王湘宁、不伦、双开。

王湘宁起诉称,两篇文章均构成侵犯自己名誉权。第一篇文章中,唐师曾提到“100年前,陈独秀教授因嫖娼被北大开除”一句,是暗示余某与自己是嫖娼与被嫖的关系;第二篇文章中,唐师曾在该篇文章的标签中标注“王湘宁”字样,同时文章中捏造事实,诽谤自己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

王湘宁要求唐师曾删除侵权文章,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就第一篇文章而言,海淀法院一审认为,从唐师曾提供的证据来看,所述事实基本属实,虽有些许细节上的出入,但并不存在捏造事实、恶意侮辱诽谤的情况,认定该文并不构成对王湘宁名誉权的侵犯。

就第二篇文章而言,唐师曾主张该文是转载而来,且王湘宁是公共人物,是当时热点事件中涉及的人物,其不构成侵犯名誉权。法院认为,这篇文章的内容是作者根据一些细节作出的个人推断得出的“故事”,应属意见的范畴。人们发表见解时,不应没有充分事实证据进行恶意推测。唐师曾发表的第二篇文章,在事实推测、定性评价上明显欠妥当、有失公正,会对作为事件女主角的王湘宁的名誉造成一定损害。而拥有众多粉丝的唐师曾在转发该文章的时候,不仅未基于其对转发内容很可能对王湘宁的名誉产生巨大不良影响而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反而还添加含有“王湘宁”中文名字的标签,使得相关转发言辞的指向性得以明确,所加标题“细节真相”更具有误导性,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客观上使得王湘宁的社会评价势必因此文的传播有所降低,名誉受到损害。

法院认为,唐师曾转发第二篇文章的行为构成侵犯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唐师曾立即删除其新浪博客、新浪微博及微信公众号中的《20141124“北大教授”与“女留学生”的细节真相》一文;并在上述平台刊登声明,向王湘宁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王湘宁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以及其他合理支出共31400元。

一审宣判后,王湘宁与唐师曾均提出上诉。北京一中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唐师曾于6月15日开始,在微博和微信公众号上刊登道歉声明。

(新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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