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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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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7年6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

 

□舒锐

驻马店一女子过马路时被出租车撞倒在地,多辆汽车和多名行人路过,无一上前施救;一分钟后,该女子遭到另一辆汽车二次碾压。不少人在感慨、悲愤世态炎凉、路人冷漠的同时,却将众人的冷漠归过于十年前的“彭宇案”。

近年来,路人对遇险者作壁上观的类似新闻不断在各地反复上演,而每当类似新闻出现,“彭宇案”就会被再次纳入公共讨论的范围。一时间,“扶不扶”仿佛成了一个困扰人们多年的中国式难题,提供救助怕被对方反咬一口,不提供救助又将面临良心上的谴责,甚至这个话题还上了春晚。其实,再次讨论这一话题时,我们不妨回到“彭宇案”本身。

该案中,从法律真实看来,彭宇在第二次庭审时承认“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否认是与老太太相撞。第三次开庭中,原告方提供了一份主要内容为彭宇陈述两人相撞情况的笔录照片,虽然这份笔录因警方失误丢失客观上无法提供原件,但也得到了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的确认。结合彭宇自述曾经与人相撞却说不清与何人相撞以及经警方确认的笔录照片,这就构成了优势证据。而从客观事实来看,事别多年后,彭宇也承认当年确实和老太太相撞。

遗憾的是,“好人蒙冤”的剧情要比“撞人该赔”的现实更能够撬开读者的眼睛。或许是人性的自私因子使然,我们习惯于为自身在众人中的冷漠去找到一个客观而冠冕堂皇的借口,“以讹传讹”似乎总比真相走得快。这就造成如今遗憾又尴尬的局面,人们对于该案的误解、误读越陷越深,至今仍然有不少人坚信着彭宇仅因施救而被判赔偿的假象。

实际上,对于“扶不扶”问题,法律早有答案。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可见,如果被扶者不能证明扶人者将其推倒,扶人者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严格意义上,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未发生过因扶人而让扶人者担责的判例。或许正因如此,每每发生类似事件,一些人只能拿出一件十年前被误读的“彭宇案”来唏嘘不已,感叹世风日下,乃至为冷漠寻找借口与出口。

值得强调的是,即将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再次重申了法律对见义勇为的态度,“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即便施救行为对受助人造成了一定损害,救助人也无须担责,更何况,损害本非救助人所致。而这些年,各地也陆续出台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国家与地方对“义者”的奖励、保护长效机制正在日趋完善。

我们每个人都有一颗“老人老、幼人幼”的善心,同时又有着一颗趋利避害的私心。当我们见到有人需要帮助时,当我们在“扶不扶”问题上左右徘徊时,我们必须在内心确信,救助行为永远不可能成为侵权的证据,“彭宇案”不能再成为我们逃避的借口,法律始终站在善者那一边。

编者按┃此文载于《中国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转发,在网上引起热议。小编选编此文,旨在以尽量多的视角展现被视为“扶不扶”关键事件的彭宇案。

@网评

@方晓翎:关键不在于彭宇是否撞了老太,关键在于当年判罚的依据: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

@少林驻武当办事处神父王喇嘛:彭宇有没有撞人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此案的判决依据,在证据不足案情不明的情况下以法官主观的所谓“常理推断”作为判决依据,搞得人人只求自保。

@王志安:此案最大的错误是二审不该调解,而是应该根据证据依法判决。调解留下的遗憾,恰恰证明法律没有站在善的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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