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今日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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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跳楼赔8万元 如此判决有违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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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6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朋友跳楼赔8万元 如此判决有违人情

 

□刘昌松

朋友在自己家中跳楼,自己要负20%的责任?这个判决引发争议。

据报道,乌鲁木齐市民陈先生邀请心情不好的前同事芳芳来家中做客,在陈先生到厨房准备水果时,本来坐在客厅的芳芳突然从客厅窗户坠下五楼身亡。芳芳的父母将陈先生告上法庭,索要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近30万元。法院认定陈先生有一定过错,承担20%的次要责任,判决其赔偿芳芳家人8万元。

俗话说,法律不外乎人情。该判决引发一边倒的质疑:以后还敢不敢邀请朋友到家聊天了?

法院判决陈先生的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陈先生“明知芳芳当时心情不好,本应当给予安慰并注意她有无反常行为,但其未预料到芳芳会发生从其家窗户坠落而亡的严重后果,理应承担责任”。

可见,法院认定陈先生有过错,过错形式是“疏忽大意”。但这种认定过于牵强。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而没有预见,从而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这里面“应当预见”是指一般人“能够预见”并“加以注意”的义务。具体到本案,芳芳受到单位领导的批评,心情不好,陈先生作为关系较好的前同事,邀请其到家中做客,这当然没有错;为接待客人到厨房准备水果,更是人之常情,何错之有?

芳芳是成年人,被单位领导批评心情不好,是正常的心理反应,旁人都能预见到;但因此会产生跳楼等寻短见的举动,就完全超出常人预料之外。法律不强人所难。该案判决为陈先生所设定的“注意义务”,就有强人所难之嫌,会让人产生”“朋友帮不得”的不良社会导向。

退一步说,如果本案是调解结案,陈先生自愿“补偿”芳芳家人8万元甚至更高,是没有问题的,那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但法院以判决结案,且判决陈先生承担“赔偿”责任,则是来自司法的“强制干预”。这需要严格依法作出令人信服的、合理合法的解释。

@何兵(法学教授):法院的判决争议在于:一、女子情况低落,非陈先生所致,陈进行劝解,属善意帮助;二、自杀是异常行为,非常人可以预见,主观无过错;三、陈先生转身准备水果时,女子忽然跳楼,陈先生客观上无法救助;四、此判决将产生恶劣影响,毁坏善良风俗,形成冷漠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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