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焦曙光
本报讯 近日,市民王先生等3人来电咨询称,由于商业经营风险巨大,为稳妥起见3人准备联合购买一间商铺用于出租,王先生出于个人原因考虑,不想在商铺上写自己的名字,考虑只在商铺房产证上登记其他合作伙伴的名字,自己的名字就不写了,但不知道这样做会有什么风险,自己又该如何规避风险。
记者就王先生的疑问咨询了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的马文峰律师,马律师详细听了王先生的情况描述后表示:近年来,由于民间投资风险事件频发,越来越多厌恶风险的民间资本转而投资产权式商铺。由于产权式商铺看的见、摸的着,业主拥有完全自主权,每月收取租金的同时还能享有商铺增值带来的收益,需要时还能快速进行抵押贷款等一系列优势,投资商铺已逐渐成为了一种趋势。
王先生3人共同出资购买商铺专门用于商业经营活动,当几个人共同出资购买行为完成后,无论商铺是用于自身经营还是租赁给他人经营,3人均因为共同出资行为而结为共同经营体,从王先生的表述上来看,王先生所述的3人联名出资购铺,在3个购买人之间实际形成的是一种个人合伙性质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非常容易发生法律纠纷。
常见的可能产生的纠纷类型有:
一 、各购铺人之间权利义务约定不明产生纠纷
商铺是专门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房产,当几个人共同出资购买后,共同购买人之间已形成为个人合伙经营关系,在商铺经营的过程中,会产生商铺贷款的清偿、税费的承担、收益的分成、退伙、入伙、甚至继承等问题,按法律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债务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因此在合伙关系中,每个合伙人的责任都较重。
马律师建议:联名购买商铺的各出资人应对各自出资数额、商铺贷款的承担、入伙、退伙、合伙、分红等事项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书面协议,约定各购铺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必要时以公证文书的形式确定各购铺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二、因商铺产权登记而发生纠纷。
在商铺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出资人未在共有人一栏中进行登记从而发生纠纷,本案中王先生计划在不动产登记中不显示自己的名字就属该类。该类情况非常容易发生纠纷,根据我国法律,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各方私下签订的协议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前不能对抗国家行政机关的公示登记。因此,共同购铺人之间一旦因产权发生纠纷,在法院的判决生效前,未登记为共有人的购铺人,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就还不是所有权人。因此发生争议后,未登记的购铺人就要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真正的共有权人,以请求法院判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一旦购铺人无法举证或者不能进行充分举证证明时,将难以得到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从而面临可能败诉的结果,共有人的物权利益就难以得到保障。
律师建议:共同购铺人在与开发商或所有权人签订商铺买卖合同时,全体出资人应共同以买受人的名义签署买卖合同,而不应盲目推举代表与开发商或商铺所有权人单独签订合同;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在共有权人一栏中,申请登记上所有出资人的名字或办理共有产权证。
三、所购商铺进行抵押、租赁、转让等法律行为而产生纠纷
独立产权式商铺权一般属不可分割的物品,这就决定了共同联名购买商铺后,共同出资人对商铺应共同享有所有权,关系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在所购商铺进行使用、收益、处分等经营行为时有可能发生抵押、租赁、转让等法律行为,上述法律行为一般应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才能进行,但在现实生活中,在对共有商铺进行不动产抵押、租赁、买卖等重大决定时,往往共有人之间有意见分歧甚至完全相左,这会影响到商铺物权效益的发挥,甚至导致违法抵押、租赁、转让行为的发生,造成购买人之间不必要的纠纷。
律师建议,各共同购铺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合伙协议的形式约定各个共有人在对共有商铺进行管理、处分过程中的程序、方法及违约责任,各方依约而行,减少分歧防范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