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天,交通运输部对外发布《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行为期两周的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6月5日。《指导意见》要求运营企业加强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备线下服务团队,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
《指导意见》明确了城市人民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各地要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但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将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运营企业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对用户在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
禁向未满12岁儿童提供服务。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公开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电子围栏解决乱停放问题。运营企业要落实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推广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综合采取经济惩罚、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
城市政府要加快自行车交通网络建设,合理布局自行车交通网络和停车设施。推进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和建设,要求各地制定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对城市重点场所应当施划配套的自行车停车点位。
用户资金安全要保障。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该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积极推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等模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业务中涉及的支付结算服务,应通过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并与其签订协议。
不鼓励发展电动自行车。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各地要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结合城市特点做好慢行交通规划,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出行服务系统。
使用者将有保险保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要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障用户和其他人员人身安全。
不准加装儿童座椅。不得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用户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确保骑行安全。
(央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