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
近日,多家媒体报道称,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下称《量刑指导意见(二)》),其中关于涉及醉驾的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意见引人关注。
《量刑指导意见(二)》指出,“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上述指导意见的这段表述,被外界认为“‘醉驾一律入刑’有望松动”,引起广泛讨论。
如果说最近几年酒场风气有所变化,醉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大幅下降,给公众生活和出行带来了安全感,给社会带来一股文明自律的清风的话,公众当不该忘记这个标志性事件的功劳。2011年5月1日零时起,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醉酒驾车被认定为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从此,“醉驾一律入刑”的说法由此兴起,并通过一段时间的严格执法迅速在公众之中形成共识。
据法律专家的解释,指导意见的出台,也是为了科学量刑,符合“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而且据报道,浙江、天津等地已开始针对规范醉驾量刑出台了相关文件,另外因情节轻微等情形,全国至少有上百起醉驾案例的被告人被定罪免刑。
法治作为一个严密体系,自有其严谨、准确、名实相符等要求,规范醉驾量刑,是法治更科学更完善的自然举动,属于法律界的分内之事。但在舆论时代,一个事件的结果,往往超出事件预先所框定的范围,其所溢出的影响,也不能不重视。
当媒体广泛以“醉驾一律入刑”有望松动来报道此次量刑意见时,公众产生一些相当合理的担忧或疑问也是顺理成章。一是所谓“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尺度如何把握。二是在公众看来,意见对醉驾的威慑力可能下降。报道中有一些短距离、低速行驶而免刑的案例,只是没有出事而已,一旦出事,谁又能拍着胸脯说短距离、低速行驶产生的危害就一定轻微?毕竟在任何车辆面前,血肉之躯终究脆弱。所以说,相对于公众安全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的伤害,醉酒者的眼泪并不值得同情。三是由此带来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会不会导致司法不公。尤其是对于一些特权人士、公众人物、富人阶层,会不会因此而得到网开一面的机会,造成新的司法腐败和社会不公。
规范量刑、科学量刑是法治的进步,但提前预计影响,做好解释和沟通工作,及时化解公众担忧,也是法治进步的题中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