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辉
本报讯 近日,叶县农民工马二伟来到市区打工,其间无故被用人单位辞退。随后,这位农民工向辖区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后,因没有提供有关打工证据,至今无法讨回公道。
马二伟说,他是叶县龚店乡楼马村人。4月23日,他来到市区新华路南段一家房地产企业干保安,月薪2100元,未签劳动合同。5月3日,他因为替讨债人说了一句好话而被保安队长郎某辞退。
马二伟向晚报投诉后,记者几经周折未能与郎某及上述企业负责人取得联系。
5月8日上午,记者就此事与湛河区劳动监察执法大队有关负责人取得联系,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前几天,曾经接到过马二伟的投诉,他要求马二伟提供一下考勤表;如果不能提供考勤表,提供考勤表照片也行。结果,马二伟至今没有回复。
这位负责人提醒打工者,在用人单位打工期间,应当要求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打工者签订劳动合同,打工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另外,打工者在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保留自己的工牌、工号、考勤表、工资表等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以备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争议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