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天,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正式施行。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对红十字会内部治理结构作出了新的法律规定,要求“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对红十字会承担的职责作了补充和完善,由原来7项增加到现在的9项。
设立监事会
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对红十字会内部治理结构作出了新的法律规定,要求“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明确“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受监事会监督”。
一是明确了执委会的职能定位,规定“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其人员组成由理事会决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二是明确了监事会负责人的产生及其职责,规定“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受监事会监督。”
完善法定职责
《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中明确要求红十字会“加强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各级红十字会认真开展“三献”方面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将红十字会在实际工作中已广泛开展的“三献”工作正式写入法定职责,明确红十字会“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是此次修订的重要突破。
强化财产监管
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将原法“经费与财产”一章修改为“财产与监管”,先后就红十字会的财产来源、公开募捐、捐赠处置、捐赠人知情权监督权以及财产管理、信息公开、政府监督等方面作出了新的法律规定。
根据“财产与监管”的法律规定,红十字会要在既有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以下要求:一是“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二是“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三是“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四是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
增加“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根据不同对象和违法情形,具体规定了所应承担的不同法律责任。
一是针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的。列举的违法情形有: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捐赠款物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未依法对捐赠款物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未依法公开信息的等。针对这些违法情形,法律明确了四种问责方式:责令改正、依法处分、承担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针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列举的违法情形有: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的;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盗窃、损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红十字会财产的;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的等。法律规定了三种追责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针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列举的违法情形主要是“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责任追究方式主要有两种:依法给予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明确规定“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 (人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