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吕占伟
通过物流收货是“先签字还是先验货”?收件人李先生与我市一物流公司为此发生争执,货品滞留该公司仓库两天。经发件方和本报调解,昨天,此事以李先生的“胜利”告终。但李先生却乐不起来。
市民投诉:
坚持先验货遭物流拒绝
5月2日,市民李先生致电晚报热线反映,4月30日,他向郑州一家公司订购了两件陶瓷坐便器,双方约定通过物流收发货,货款通过支付宝支付。5月1日,宇鑫物流发短信告知李先生,货已到平顶山,让他到市区建设路中段贸易广场的物流点领取,取货时须携带身份证和银联卡扫码支付40元运费。
李先生来到物流点,看到寄给自己的两件坐便器的外包装后,提出先验货,但工作人员却让他签字后再在仓库里验货。
“坐便器是陶瓷的,属易碎品,运输了几百公里,如果我先签了字,万一有破损,你们公司不是把责任给推卸了?”对物流点负责人齐先生“货品破损由发货方自负”的解释,李先生顾虑难消。齐先生告诉李先生“你可以拒收”,但李先生坚称自己是“拒签”,认为物流公司侵犯了他对货品的知情权。
双方僵持不下,货品在物流公司仓库里“躺”了两天。
物流公司:
“先签字后验货”是潜在行规
5月3日上午,记者电话联系上了宇鑫物流贸易广场服务点负责人齐先生。齐先生说,“先签字后验货”是物流业行规,理由有三:一是通过物流寄送的物品一般都是大宗、成批的,一件一件验货会浪费货品运输时间;二是物流公司同发货方有约定,货品如有破损,责任很明确,“特别是成批的易碎品,像酒、瓶装饮料等,在实际运输中难免发生磕碰和颠簸,都存在一定的破损率。破损率低的,责任由发货方担负;破损率高的,责任由物流公司担负。这是行业‘潜规则’,一直都是这么操作的”。
齐先生认为,李先生很可能是此前收快递收习惯了,才向物流公司提出“先验货后签字”的要求,但物流和快递是“两码事”。他描述了李先生所购货品的寄送过程:郑州(经营家用器材)的发货方将一批包装好的货物(其中含李先生订购的两件坐便器,用纸箱包装好的)运到宇鑫物流在郑州的服务点,该物流点检视过物品的外包装无损后装车,随同其他物品通过厢式货车运往平顶山的物流点入仓,再通知收件人前往物流点收件。物品的接收和入库全程经过了物流公司扫描枪的监控录像。
“当时(我们)公司在郑州接到李先生订购的两件物品时,得知是陶瓷制品,但发现是由纸箱包装的,也未保价,正常情况下这种物品应该在外包装上打上木架子。为规避风险,公司让发货方在发货单上写明‘内有破损,责任由发货方自负’。没想还是出了问题。”齐先生认为,双方纠纷主要是“双方沟通不畅”导致的。
对齐先生“物流行业的潜规则是‘先签字后验货’”的说法,记者拨打一家大型物流公司的客服热线咨询,接线的女工作人员对这一说法表示认同,她也强调“物流和快递是不同的”。
记者调查:
“未备案”的物流投诉该谁管?
昨天下午,记者从李先生处了解到,5月3日下午,宇鑫物流平顶山贸易广场服务点通知他去领件,在发货方的电话录音保证下,李先生先在仓库内验货,发现两件坐便器均无问题后,支付运费并领走了货物。
此事得到了解决,但在李先生的维权和记者采访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让李先生并未因这场纠纷的“胜利”而释然。
李先生说,5月1日当天,他将“拒签事件”投诉至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热线,被告知货运物流方面的投诉归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于是他又拨打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投诉,接线员听后称已将此事转给相关部门处理,让李先生10日内等待答复。
5月3日上午,记者通过12328了解到,李先生的投诉已转至市交通运输局运管处处理。
记者拨打运管处电话询问得知,此事归该处货运科处理,而该科一名余姓(音)工作人员则表示,尚未接到该投诉。但他表示,经查询,宇鑫物流并未在该科备案,因此该科无法处理,建议记者咨询市工商局。而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热线工作人员回应称,该局仅负责处理物流企业的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问题,物流行业的投诉等问题还是应该向交通运输部门反映。
“我认为,此事还是归运管部门处理。不在该部门备案的货运物流企业上路运营,运管部门就没责任监督了?”李先生质疑道。
律师说法:
“先签字后验货”站不住脚
对于物流公司“先签字后验货”的说法,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张洪律师并不认同。他搬出了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张洪介绍说,该办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因此,物流公司将快递和物流割裂的说法是错误、片面的。”
同时,根据该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