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楼市聚焦
3上一版  下一版4
 
楼市长效机制将出?
用房产证帮朋友作抵押让他后悔不已
4月份,鹰城1788套房子拿到预售证
版面导航     
平顶山新闻网    平顶山日报   平顶山晚报
新闻搜索: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5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用房产证帮朋友作抵押让他后悔不已

 

为帮助朋友解决资金困难,市民周先生背着妻子用房产证为朋友借款30万元作抵押担保。然而,半年以后,朋友无力偿还借款,借款人通知周先生卖房还钱,周先生拒绝替朋友还钱。这次帮忙,让周先生后悔不已。近日,周先生向本刊讲述了他的遭遇,想提醒大家不要随意为朋友“出头”,尤其是用房产帮别人作担保抵押,风险极大。

2016年3月,市民余先生与别人合伙开的公司急于购买一批设备,由于资金不足,找到了关系较好的周先生帮忙,周先生手里钱也不多,余先生便希望他拿房产证抵押借款,并承诺事成后,给他3万元好处费。另外,余先生说自己还有40多万元的外账未要回,只需周转几个月,要回欠款他立马就能还钱,所以周先生担保借款不必有何担心。

出于帮助朋友渡过难关的想法,周先生答应帮忙。

然而,事情并不如周先生想得那么简单。经他担保,余先生从别人处借款30万元,购置了设备。但是因为经营出现问题,欠款一直又未要回,半年过去了,余先生仍未还上借款,眼看马上就到了还款期限,周先生有些担心找到余先生询问。余先生说,有笔欠款很快就能到,让他不用担心。

可是,一个月前,还款期限已到,余先生的电话打不通了,一直处于无法接通或关机状态。周先生慌了,他感觉可能余先生无力偿还借款,躲了起来。此时,借款人找到周先生称,周先生既然在欠条中“抵押担保人”后面签了自己的名字,用自己的房产证作了抵押,那就表明他将为余先生如期还钱作担保,所以周先生有替余先生担保还债的义务。周先生说,欠条中借款人是余先生,并没有注明他有偿还借款的义务,也没有进行抵押登记,应该尽力找到余先生要求其偿还。可是,借款人手里拿着房产证,人家拿不到钱是不会归还房产证的,这让周先生陷入了困境。

对此,有关法律界人士指出,周先生自愿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同意以其名下房产为该借款作抵押,各方虽未就该抵押房产办理抵押登记,但依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抵押人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成立,抵押权人会丧失物权意义上的优先受偿权,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承担合同意义上的担保责任。借款人虽然没有房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可以要求周先生在房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值得提醒的是,根据《担保法》规定,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方免除保证责任。因此,在保证期内如果余先生无力偿还借款,周先生必须承担担保责任。

为此,周先生懊恼不已,后悔自己没有了解清楚余先生的还款能力就轻信他的说法而为他进行抵押担保,他只得努力与借款人协调,尽快找到余先生还款。对此,法律界有关人士提醒人们,不要轻易为人作担保,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焦曙光)

 
3上一篇  下一篇4  
 
   
   
   


豫ICP备09014970号 豫平公网安41040002020010

地址:平顶山市建设路西段268号    邮政编码:467002    E-mail:wz@pdsxww.com
联系电话:0375-4973575 传真:0375-4973608
所有内容为平顶山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