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桂星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我市近日出台了《平顶山市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该《办法》,公众举报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查实后将给予200元奖励。
两种途径可举报
违法行为认准了
据介绍,公众发现我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存在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可通过拨打我市12369环境举报热线或通过“12369环保举报”微信平台向环保部门举报。
符合以下情形,经环保部门调查核实,举报内容属实,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涉重金属生产、加工、使用的企业,违法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的;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向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 新五小”未依法取缔到位、有生产行为的;“小散乱污”企业,未按规定要求整治取缔到位、有生产行为的;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擅自使用燃煤锅炉、手烧炉的;通过暗管、渗井、灌注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排污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的煤场、料场、堆场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的;因环境违法被责令停止生产、关闭、查封、扣押的,未经解除和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限产、限排、停产整治未按要求落实到位的。
举报实行实名制
查实奖励200元
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或违法行为发生地)、主要违法事实及照片、录像、资料等相关证据和本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络方式等。举报人要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有协助查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义务,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环保部门不得擅自泄露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及个人信息。
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对举报人给予200元奖励。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举报人就同一举报事项分别向市环保局和相关县(市、区)环保局举报的,只奖励一次。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单位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奖励。
15个工作日内查实反馈
市环保局接到举报后,按行政管辖权及时批转给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环保局查处。必要时,市环保局直接查处。环保部门应对举报人基本信息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15个工作日内登记、查实并反馈举报人,同时保留电话录音或微信资料。奖励决定作出后,3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自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因举报人改变联系方式,在规定日期内联系不到的,视为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