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本市·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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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4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网络食品销售新规出台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入网销售食品
 

□记者 杨尊尊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市食药监局了解到,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共同制定的《河南省网络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开始在全省实施。

记者采访得知,此办法所称网络食品销售是指通过互联网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经营活动,但不包括网络订餐活动。办法明确规定,入网食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项目从事食品销售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另外,办法还明确了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身份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生产销售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生产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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