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吕占伟 通讯员 雷颖浩
本报讯 14年前,毛某从李某手中买了一套无证房。今年1月20日,李某以毛某未及时办理房屋过户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将毛某起诉至法院。卫东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李某索赔3万元于法无据,应按照合同约定协助毛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据办案法官介绍,法庭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毛某以32000元购买了李某位于卫东区平煤神马集团八矿家属院的一套房屋。由于该房屋为平煤神马集团过渡成本价房,尚未办理房产证,双方口头约定办证后可随时过户。2004年2月12日,李某将房屋所有权证、房产契约等房屋有关手续交付给毛某。李某在庭上称,一直到2015年10月,毛某才向他提出办理过户手续一事。因此,他无法再购买单位建的房屋,毛某如购买自己的这套涉讼房屋,应付给自己经济损失费3万元。
卫东区法院审理认为,毛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当予以保护。李某在交付房屋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协助毛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依法予以支持。李某要求毛某支付3万元后再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