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岸萌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市医保中心获悉,根据省有关安排,我市正式实施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目前我市已初步确认有27万人符合享受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的条件。
患上大病,对困难群众而言负担沉重,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不仅让困难群众加剧贫困,还让部分脱贫人群因病返贫。为此,从2014年起,我省探索实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经过多层次保障,一些高额医疗费用患者个人合规医疗费用负担比例可降至10%左右,困难群众疾病经济负担明显减轻。目前,这项惠民政策在全省全面推行,困难群众在享受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的基础上,还可以通过大病补充保险,进一步报销医疗费用。
据市医保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基本医保、大病保险针对所有城乡居民,而大病补充保险是针对困难群众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障。经过多个部门的合作统计,截至目前,我市已初步确认有27万人符合享受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的条件。
据了解,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保障对象为具有我市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三类人群: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大病补充保险由财政出资为困难群众购买,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众个人不用缴费。今年,我市按照年人均60元的标准筹集资金。
这种被称为“三次报销”的大病补充保险模式概括来说就是:困难群众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含)的部分,直接进入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首先由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由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政策报销。经过“三次报销”,困难群众住院费用在符合规定的范围内最高可报销90%。同时,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且住院须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我省目前已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的一站式即时结算,不用困难群众再多地来回奔波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