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下午,河北省高院官方微博通报,对聂树斌案已经做出国家赔偿决定书,根据高院的赔偿决定书,聂树斌家人获得国家赔偿的总额为2681399.1元。在聂树斌家人所获国家赔偿中,精神抚慰金130万元,人身自由赔偿金52579.1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是126.482万元,张焕枝生活费6.4万元。记者注意到,其中的精神抚慰金,是迄今为止法院对“冤案”家属做出的最高额。此前最高的是呼格吉勒图父母获得的100万元。
聂树斌母亲张焕枝对记者表示,对赔偿决定书中的内容无异议,不会申诉,“它(赔偿决定书)生效期还有一个月,就等待它生效吧”。
记者获得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经释明法律规定并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河北高院与赔偿请求人达成如下协议:(一)向聂学生、张焕枝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264820元(国家2015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3241元乘以20);(二)就聂树斌被侵犯人身自由的损失给聂学生、张焕枝52579.1元(国家2015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42.3元乘以217天);(三)一次性支付张焕枝生活费64000元;(四)支付聂学生、张焕枝二人精神损害抚恤金1300000元;(五)鉴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前期已经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有关人员亦代表法院当面向赔偿请求人进行了道歉,故赔偿请求人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请求不再主张;(六)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请求,因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不再主张。上述法定赔偿金额合计为2681399.1元。
1995年,聂树斌因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被执行死刑。2016年12月2日,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2016年12月14日下午,张焕枝向河北高院提交了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7项索赔共计1391万余元,其中申请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万元。
2016年12月22日下午,河北高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三名法官,主动约见了张焕枝及其律师,听取了聂树斌家属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的理由;三名法官代表河北高院再次向聂树斌家人致歉,并表示会在合法的范围内尽量满足申请人请求。
■重案解读
130万精神抚慰金是司法实践的突破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国家赔偿金主要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侵犯生命健康权赔偿金、侵犯财产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记者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一直被认为“标准偏低”:1995年《国家赔偿法》刚实施的时候,没有精神损害赔偿。此后该法几经修订,仍未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及计算标准。
针对当时国家赔偿精神抚慰金标准不统一的情况,最高法院曾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政法大学刑诉法专家洪道德认为,聂树斌案的精神抚慰金不仅创下目前冤案精神抚慰金的最高,在司法实践中也实现了一定的突破:
“我们国家无论是《侵权责任法》还是《国家赔偿法》,涉及侵权,都采取补偿性的原则,而没有规定惩罚性的原则。”以国家赔偿为例,补偿性原则按照规定即是:“你有一分钱的实际损失,我按照35%的比例给你赔偿精神损失”,而如果按照世界上很多国家采用的在侵权方面的惩罚性原则,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能要远远高出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从聂树斌案的精神抚慰金可以看出,130万元的赔偿占据了整个赔偿金将近一半的比例,也就是精神赔偿与其他的物质和人身损失的赔偿比例接近1:1。“精神赔偿基本达到了100%,我认为这其中已经带有了惩罚的性质,是司法实践中关于精神抚慰金方面的一个尝试和突破。”洪老师表示,但此举仅限于司法实践的探索,目前还没有写入法律规定中去。
(晚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