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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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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7年3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如何分割?

 

在我市新华区一国企上班的王女士最近遇上了烦心事,因为夫妻双方感情不和,虽经双方多次努力也无法重建感情,两人决定离婚。王女士在国企上班,每月住房公积金不多,多年来只累积了两万多元,而男方在一家事业单位上班,因为单位效益较好,每月缴纳的公积金较多,婚后已累积了近1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双方因为公积金的归属问题一直无法达成共识,现在王女士想了解一下夫妻婚姻取得的住房公积金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

记者就王女士的问题咨询了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的马文峰律师,马律师表示,夫妻双方如无其他约定,在婚姻期间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第1款第2项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储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无论已实际取得还是应当取得,只要夫妻双方没有其他约定,都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公积金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就可以请求予以分割。

同时马律师还表示,夫妻离婚并不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理由。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根据上述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政策性的专项资金,只能专款专用。提取公积金,必须是用于购买房屋或者对已购房屋进行大修等法定情形,如果不存在这些情节,只能待职工退休、死亡等法定情形发生时一次性提出。因为夫妻离婚并不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理由,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宜判决提取一方公积金给另一方进行补偿。

审判实践中,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处理,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分割:对当事人双方在离婚诉讼时存在公积金纠纷的,可以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公积金总额及每人应分割得到的公积金数额,考虑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从而实现公平分割的目的。

因此,王女士可以先和男方采取协商的方式争取公平解决争议,如双方协商未果,也可以在诉讼中要求人民法院对双方的住房公积金依法予以公平分割。(焦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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