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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2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诬告陷害他人 自己获刑三年

 

□记者 张静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湛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诬告陷害案。因诬告陷害他人伤害自己,被告人李某被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据湛河区法院新闻发言人张春阳介绍,2014年5月6日15时许,李某在湛河区曹镇乡的家中与同村村民董某、刘某、李某某等人一起喝酒,席间与董某因琐事发生争吵。17时43分,李某在刘某的陪同下到市第二人民医院就医,经法医鉴定为鼻部轻伤二级。5月9日,李某向公安机关控诉董某。10月30日,市公安局姚孟派出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董某刑事拘留,后予逮捕。2015年4月21日,因证据发生变化,董某被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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